行政强制法今年执

行政强制法今年执

ID:34409412

大小:45.51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03-05

行政强制法今年执_第1页
行政强制法今年执_第2页
行政强制法今年执_第3页
行政强制法今年执_第4页
行政强制法今年执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强制法今年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五条 行

2、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3、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

4、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

5、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7、;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