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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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ssifiedIndex:U.D.C:Southwest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IogyMasterDegreeThesiSTheimprovementofcharitabIe‘at。’。nfmat‘)n-o!)esystem0rganizat10nsiorma10n-open,inChinaGrade:·Candidate:AcademiCDegreeAppIiedfor:SpeciaIty:Supervisor:2010ZhangQingMasterEconomiCLawProf.LiaoBinmarch.20.2013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科技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签名:马k嫡日期:驯弓.().5关于论文使用和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西南科技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该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该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签名:猷啼\J导师签名:日期:沙/;,/S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摘要发展慈善事业首先要使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是整个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又需要完善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信息公开的原则不明确、内容不全面、方式和程序不完整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不利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高和整个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需要在适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健全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完善整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基本问题:接着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以寻求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最后,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系统的完善建议。关键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公信力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I页AbstractTomakethehealthydevelopmentofcharitableorganizations,firstofall,weshoulddevelopcharity;thevirtuousdevelopmentofthecharityistheimportantguaranteefor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chanty.Butbeginningthedevelopmentofcharitableorganizations,weneedperfectsystemofinformationaldisclosure,strengthenthecredibilityofcharitableorganizations.Atpresent,thesystemofinformationaldisclosureinChinahassomeproblems,includingtheprincipleisnotclear,thecontentisnotcomprehensive,methodsandproceduresareincompleteandpublicresponsibilityisimperfect,isnotconducivetocredibilityofcharitableorganizationsandhindered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charity.ThesystemofinformationaldisclosureinChinaneedsdrawlessonsofmatureexperiencefromfremdnessappropriately,anddefinedtheprinciples,expandthecontent,improvethemethodsandprocedures,andsettheresponsibility,SOastoimprovethesystemofinformationaldisclosure.Thispaperincludesthreepans,firstly,tointroducethebasicproblemofcharitableorganizationsandinformationaldisclosure;secondly,summarizestherecentsituationoftheinformation—opensystemandfindtheexistingproblemsoftheinformation—opensysteminChina;finally,drawlessonsofmatureexperiencefromfremdnessinordertomakeaperfectsystemofinformationaldisclosureinChina.Keywords:charitableorganizations;thesystemofinformationaldisclosure;credibility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II页目录绪论⋯⋯⋯⋯⋯⋯⋯⋯⋯⋯⋯⋯⋯⋯⋯⋯⋯⋯⋯⋯⋯⋯⋯⋯⋯⋯⋯⋯⋯⋯⋯⋯⋯⋯..1一、问题的提出⋯⋯⋯⋯⋯⋯⋯⋯⋯⋯⋯⋯⋯⋯⋯⋯⋯⋯⋯⋯⋯⋯⋯⋯.1二、研究现状⋯⋯⋯⋯⋯⋯⋯⋯⋯⋯⋯⋯⋯⋯⋯⋯⋯⋯⋯⋯⋯⋯一1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国内研究现状⋯⋯⋯⋯⋯⋯⋯⋯⋯⋯⋯⋯⋯⋯⋯⋯⋯⋯1(二)国外研究现状⋯⋯⋯⋯⋯⋯⋯⋯⋯⋯⋯⋯⋯⋯⋯⋯⋯⋯2研究内容⋯⋯⋯⋯⋯⋯⋯⋯⋯⋯⋯⋯⋯⋯⋯⋯⋯⋯⋯⋯⋯⋯~3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4慈善组织的概述⋯⋯⋯⋯⋯⋯⋯⋯⋯⋯⋯⋯⋯⋯⋯⋯⋯⋯⋯⋯⋯⋯⋯⋯4(一)慈善组织及相关概念界定⋯⋯⋯⋯⋯⋯⋯⋯⋯⋯⋯⋯⋯⋯⋯一4(二)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脉络⋯⋯⋯⋯⋯⋯⋯⋯⋯⋯⋯⋯⋯一7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概述⋯⋯⋯⋯⋯⋯⋯⋯⋯⋯⋯⋯⋯⋯⋯⋯8(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含义⋯⋯⋯⋯⋯⋯⋯⋯⋯⋯⋯⋯⋯⋯⋯⋯8(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8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l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ll(一)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定⋯⋯⋯⋯⋯⋯⋯⋯⋯⋯·ll(二)半官方慈善组织与民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做法⋯14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18(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不明确⋯⋯⋯⋯⋯⋯⋯⋯⋯⋯⋯⋯18(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一19(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不完整⋯⋯⋯⋯⋯⋯⋯⋯一20(四)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22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24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24(一)公开原则⋯⋯⋯⋯⋯⋯⋯⋯⋯⋯⋯⋯⋯⋯⋯⋯⋯⋯⋯⋯⋯⋯⋯⋯⋯⋯24(二)平等原则⋯⋯⋯⋯⋯⋯⋯⋯⋯⋯⋯⋯⋯⋯⋯⋯⋯⋯⋯⋯⋯⋯⋯⋯⋯⋯25(三)及时准确原则⋯⋯⋯⋯⋯⋯⋯⋯⋯⋯⋯⋯⋯⋯⋯⋯⋯一26(四)免费原则⋯⋯⋯⋯⋯⋯⋯⋯⋯⋯⋯⋯⋯⋯⋯⋯⋯⋯⋯⋯⋯⋯⋯⋯⋯⋯27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28(一)应当公开的内容⋯⋯⋯⋯⋯⋯⋯⋯⋯⋯⋯⋯⋯⋯⋯⋯⋯一28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v页(二)可以公开的内容⋯⋯⋯⋯⋯⋯⋯⋯⋯⋯⋯⋯⋯⋯⋯⋯⋯⋯⋯·33(三)不予公开的内容⋯⋯⋯⋯⋯⋯⋯⋯⋯⋯⋯⋯⋯⋯⋯⋯⋯34三、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37(一)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一37(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程序⋯⋯⋯⋯⋯⋯⋯⋯⋯⋯⋯38四、健全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42(一)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一42(二)慈善组织虚假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43(三)慈善组织迟延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45(四)慈善组织拒绝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46(五)慈善组织不当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47结论⋯⋯⋯⋯⋯⋯⋯⋯⋯⋯⋯⋯⋯⋯⋯⋯⋯⋯⋯⋯⋯⋯⋯⋯⋯⋯⋯⋯⋯⋯⋯⋯⋯⋯49参考文献⋯⋯⋯⋯⋯⋯⋯⋯⋯⋯⋯⋯⋯⋯⋯⋯⋯⋯⋯⋯⋯⋯⋯⋯⋯⋯⋯⋯⋯⋯⋯⋯⋯⋯50致谢⋯⋯⋯⋯⋯⋯⋯⋯⋯⋯⋯⋯⋯⋯⋯⋯⋯⋯⋯⋯⋯⋯⋯⋯⋯⋯⋯⋯⋯⋯⋯⋯⋯⋯5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56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绪论一、一涧髓韵提出慈善事业是充满爱心和人道关怀的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现社会财富第三次公平分配的有力保障,在切实落实民生政策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晨慈善事业首先要使慈善组织健康发展,而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完善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进而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随着“中国母亲”胡曼丽事件、“郭美美”事件、“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儿慈会“弄错小数点”事件以及最近在雅安地震中备受关注的“百岁老人向红十字会捐款去向未明”事件的频频出现,让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降到了冰点,也使慈善事业的发展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事件的发生固然令人愤怒,但却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大门,让我们可以从侧面窥见到中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反思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出路。目前,相对于慈善事业发达国家的慈善立法和慈善法律研究而言,我国的慈善法律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真正从法学角度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地专门研究还比较少。通过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研究,能够让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进入到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的阶段,使慈善组织凭借公开透明的运作重新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因此,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既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二、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对慈善组织的研究比较多,但是从法学角度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专门研究却比较少。学者杨道波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认为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专门制度缺失且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因此,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途径三方面来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页开法律制度。在基本内容上要对不同规模组织分类管理;在基本途径方面要完善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管理;在基本要求方面应逐步建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制度并健全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笔者非常赞同在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上对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组织实行分类管理,美国也有类似的一些做法。在健全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方面,笔者同意文中所提到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是笔者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不仅包括文中所提到的虚假公开和迟延公开两种情况,还应包括没有公开、拒绝公开以及不当公开三种情况。郭文江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中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整篇文章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还不够透彻,只是简单的粗线条分析,因此提出的完善建议针对性不是很强。李烨在《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中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法律责任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该文章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的完善上还不够深入具体,但是值得赞同的是文中认为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主体不仅应包括慈善组织本身,还应包括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者刘太刚在《非营利组织及其法律规制》一书中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本土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法制进行了探讨,其中还专门提到我国可以通过立法规定所有慈善组织都负有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督。笔者认为不仅要通过立法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义务,更要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使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二)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慈善组织的研究比较成熟,由于个人能力及搜集渠道的有限,专门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比较难收集,多是在对慈善组织的概念、形式、内部管理,法律监管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其中有些在对慈善组织法律监管方面的研究有涉及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但多是泛泛而谈。学者贝希.布查尔特.艾德勒在《美国慈善法的十个关键性问题》一文中强调美国慈善组织的信息是向公众公开的而且很容易获得,包括联邦税务局为慈善组织设立了专门的网站;各个州的检察官负责保护慈善资产,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页将慈善组织的信息放到网上;任何公众都可以查看慈善组织的年度税务报告或直接请求慈善组织提供税务报告的复印件。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便捷作用,要求慈善组织加强网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网络信息并对网页的正常运作进行必要的维护。学者肯尼斯.蒂博在《慈善团体及非政府组织的国际规管框架》一文中围绕国家对非政府组织角色及价值的认可、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慈善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形式及其特点、监管的可信度和透明度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强调慈善机构需要有效的监督来推动其发展,而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应旨在提供慈善组织存在及活动的公共信息,保持慈善组织注册、管理文件及账户的公开性。笔者认为除了进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对信息公开进行有效监督,以此来推动慈善组织的良性运作。学者特里.德.玛茨在《政府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支持》一文中介绍了加拿大政府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支持,文中指出对慈善组织的年度报表应在网上进行公布,同时指出媒体对慈善事业也高度关注,记者可根据网页上获取的信息对慈善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定期报道,接受公众的监督。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此做法,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督。总之,国外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研究专业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但是专门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多是在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部分泛泛而谈。三、研究内容本文首先从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基本问题入手,对慈善组织的概念、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含义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等内容进行了简单地阐述;接着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得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原则不明确、内容不全面,方式和程序不完整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系统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健全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页第一章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一、慈善组织的概述(一)慈善组织及相关概念界定简单来说,慈善组织就是从事慈善公益事业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因此可以说,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类。要准确地界定慈善组织的概念,还必须首先对“慈善”和“非营利组织”两个概念进行界定。1、慈善的界定慈善一词源远流长,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它是指对人关怀而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慈”与“善"最初是分开单独使用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到,“慈,爱也;善,吉也。”④可见,“慈”注重于强调长者、强者对幼者、弱者的爱,而“善"则有着吉祥、美好的意思,强调对他人的友爱和帮助。虽然早期“慈”与“善"在词源上有一定的区别,但是经过长期演进,两者的意思逐渐趋同,都含有仁慈、善良、富有同情心的意思。圆在英文中有多个表示慈善的词,如,“charity”表示博爱、宽容等意思:“beneficence"表示慈善、善行、捐款等意思;“benevolence”表示仁慈、善行、捐款。⑨因此,从以上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慈善一般都代表着美德和善行。慈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慈善仅仅是指对自然人的帮助和关爱。而广义的慈善其外延并不仅仅限于对自然人的直接帮助,还包括支持环保、传承文化、增进社会福利等广泛的公益领域。如,美国《所得税条例》501条第3款对慈善的界定超出了传统领域,增加了推进科学发展、减轻政府负担、增进社会福利三方面内容。∞在我国,狭义的慈善概念往往更受到学者们的认同,但随着现代慈善理念在全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对慈善概念的界定范围也随之扩大,已经超出了传统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救灾、助学、助医等方面而向着更为广泛的公益领域扩展。①许慎著:《说文解字》,中国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付嵩:‘我国慈善事业职业化发展研究》,同济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付嵩:<我国慈善事业职业化发展研究》,同济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西姚俭建、JanetCollins:‘美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分析:一种比较视野》,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十一期,第14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页2、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简单地说,非营利组织就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通常与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等混合使用。纵观各国学者们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特征界定法较为流行。所谓特征界定法就是通过分析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来明确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如,日本学者重富真一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慈善性等六个特征的社会组织。∞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政策研究所教授莱斯特·M.萨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个特征。圆此观点得到了各国学者们的普遍认同。1998年我国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分别采用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两个概念。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对非营利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在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问题上重在强调其公益性或者说非营利性。纵观各类观点,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作为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至少应当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主性、组织性及合法性五个基本特征。基于此,笔者将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为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开展各类公益性活动的合法的社会组织。3、慈善组织的界定慈善组织这一概念应该说是一个外来的词汇。牛津法律词典中认为慈善组织是由法规规定的某一个慈善目的而设立的机构。③关于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各国在理论探讨和法律规定方面并不相同。英国对慈善组织概念的界定主要来源于所得税委员会和佩姆赛尔的判例。该判例依照英国法律衍生出的普通法对慈善组织的概念做出了界定,认为慈善组织有四个主要目的,即扶贫、发展教育、传播宗教和其他公益目的。④由此可见,英国对慈善组织概念界定的核心点来源于其组织的公益性。美国没有专门的慈善法律,主要通。刘太刚著:‘非营利组织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美)莱斯特.萨拉蒙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窜马丁著:‘牛津法律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l页。@黄木春:‘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研究》,湖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6页过税法来界定慈善组织的概念。如,《国内税收法典》和《所得税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包括扶贫、教育、宗教、一般社会福利、推进科学发展、减轻政府负担等。①在现代。美国,慈善组织被定义为收入不需要缴税,并且其捐助者因其捐款而获税收减免的组织。@可见,美国在对慈善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时首先考虑到其是一个免税组织。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慈善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有关慈善和慈善组织的立法进程还有些滞后。可以说,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明确地对慈善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而与此同时,国内理论界对慈善组织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专门以慈善组织为名的研究很少,在界定慈善组织概念的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曾在2010年通过了我国第一个以慈善为名的法律条例,即《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该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慈善组织界定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此可见,慈善组织首先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其次,慈善组织必须以慈善为唯一宗旨,具有慈善性。这也是慈善组织的独特品质,是慈善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相区别的重要标准。最后,慈善组织必须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慈善组织除了具备非营利性、慈善性和合法性外,还应当具有志愿性和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志愿性强调慈善活动的开展以及慈善组织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公众的志愿参与。而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则强调慈善组织资金的来源具有公益产权的性质,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筹资活动取得的捐赠、政府的资助以及会费收入等。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公民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而成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都是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的慈善组织。第二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产来源于非国有资产,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为主体,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如,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出现的一些民办的孤儿院、养老院等。第三种是基金会。基金会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为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都是以基金会形式存在的慈善组织。①(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著:‘美国慈善法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著:‘美国慈善法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3条。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7页(二)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脉络我国的慈善事业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来,慈善事业作为协助政府做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主力军,在扶老舔一锄残、t救孤、济困、救灾、助学、助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4年我徊第一家综合性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的成立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刻,它标志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的现代慈善理念已经开始在我国树立,慈善事业走上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随后,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以及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颁布更是使慈善组织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慈善组织的数量显著增加。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发生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也给慈善组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在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当天,一些慈善组织就已经行动起来,志愿者的身影遍布灾区的各个角落。据(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接收国内外各类社会捐赠款物共计1070亿元(不含港澳台地区),是2007年的3.5倍。①这标志着慈善组织在灾难中救济作用的发挥越来越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和大力支持。白汶川大地震以来,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截止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已超过45万家。圆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7个已经建立了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有303个会员单位,遍布全国。刚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切实落实民生政策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努力推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大发展,就需要继续引导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使慈善组织向着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对于新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意义重大而深远。①潘跃:(08年国内个人捐款首超企业接受捐款1070亿元》,载于腾讯财经网:http://finanee.qq.com/a/20090316/001350.htm,登录时间2013年2月21日。@潘跃:‘我国将完善公益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政策措施》,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1—07/14/content_1905961.htm,登录时间2013年2月21日。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8页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概述(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含义信息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传播与交流的具有目韵性与时效槛的消息。它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基础。慈善组织的信息应当包括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所掌握的相关部门、捐助人、受益人、志愿者及广大的社会公众需要了解的有关慈善组织治理结构、筹资进展、财务报告、年度重大事项等主要信息。公开是指面对公众把秘密公布出来,不加隐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公开的内涵包括三方面。首先,慈善组织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其次,公开意味着慈善组织的信息是对外开放的,不能公开的慈善信息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最后,公开应该是全面的公开,即公开的内容不应仅于限慈善组织活动的结果还应渗透到慈善组织运作的整个过程中。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含义,笔者认为它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类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的过程中,出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对慈善组织良性发展目的的保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规范的格式和程序将全部重要慈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利益相关者及广大的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向特定申请入公开的行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类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的过程中,出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对慈善组织良性发展目的的保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规范的格式和程序将全部重要慈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利益相关者及广大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向其公开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是对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监督和保证其透明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1、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对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发展慈善事业首先要使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是整个慈善事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又需要相关部门对其各项活动予以监督管理,从而保障社会捐赠可以善款善用,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进而促进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实现良性循环。然而目前在我国,一方面是慈善组织迅速地发展,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缺乏对慈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9页善组织的有效监督管理,难以使慈善组织透明运作。随着“郭美美”事件、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儿慈会“弄错小数点"事件以及最近在雅安地震中备受关注的“百岁老人向红十字会捐款去向未明”事件的连续发生,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已降到了冰点,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实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慈善组织定期以规范的格式及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全部重要信息,能够切实降低相关部门对慈善组织监督管理的成本,提高对慈善组织监督管理的效率,为保障相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2、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必要途径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就是慈善组织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能力,是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而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根本就是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制度的保障来实现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进而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广泛参与慈善活动。我们知道,慈善组织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它所获得的捐赠财产具有公益产权的特点,社会公众在选择特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前,首先要了解该慈善组织是否公开透明,然后才能出于对该慈善组织的信任而进行捐赠。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是在用公众的钱进行慈善活动,其面临的是公众的信任。信息公开制度使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时刻保持着高度的透明,社会公众随时了解所捐款物的去向,从而会更积极更广泛地参与到慈善活动中去。反之,如果慈善组织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社会公信力极其低下,公众又怎么会放心地把善款交给它来处理。而慈善组织一旦失信于公众,不仅一切公益慈善活动会面临质疑,而且连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如,自“郭美美”事件发生以后,不仅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遭到了社会的质疑,更是使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内的多家慈善组织获得社会捐赠的数额大幅度下降,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实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保持慈善组织公开透明运作,对于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谋求慈善组织乃至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的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和实现方式。近年来,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在大力倡导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中,在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完善下,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空前高涨,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和能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0页力不断增强,知情权、监督权已经成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对所关注领域的信息了解的心理由渴望变成了要求,由被动接受信息变成了主动要求公开信息。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团体中重要而特殊的一员,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慈善领域的关注程度会更高,更希望了解相关慈善信息来保障自己的捐款做到善款善用,从而更广泛地参与慈善组织的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慈善组织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讲,实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公民广泛参与社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权,推动慈善组织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①葛晓阳:《敞开司法的衣衫》,载于法制网:http://ww.1egaldaily.com.cn/Frontier一0I_law/content/2012~1/28/content一4016789.htm?node=33424,登录时间2013年2月26日。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1页第二章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为名的法律,笔者对有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第一层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包括1993年颁布的《中国红十字会法》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层次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包括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层次为民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2000年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2008年颁布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此外,还有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2011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以及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1、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原则的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体现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中、用以指导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的基本准则。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体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灵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几乎没有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原则的相关规定。《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3条只是要求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第3条要求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由此可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是慈善组织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要求。2、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将所掌握的慈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2页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的信息范围。什么信息应当公开,什么信息可以公开,什么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不仅关系到捐赠人、受益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更关系到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自身的发展道路。因此,信息公开的内容已成为整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核心。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较多,笔者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梳理,可看出我国对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有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信息以及财务信息三大类。(1)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主要是反映慈善组织在上一年度中遵守法律法规、开展慈善业务活动、进行财务管理以及人员变动等情况的基本信息。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8条就要求基金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2)业务活动信息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信息是慈善组织进行募捐活动,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慈善业务活动的信息。我国有关慈善组织业务活动信息公开的规定比较多。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0条就要求基金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的相关信息。《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4条要求基金会公布募捐活动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3)财务信息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是反映慈善组织财务收支状况的有关信息。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2条要求受赠人将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3款要求社会团体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要求救灾捐赠款物账目清楚,并向社会公布。此外,相关法律规范还对慈善组织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规定。如,《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就要求慈善组织不得公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个人信息。3、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规定(1)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是指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将所掌握的慈善信息向有关部门、利益相关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公开时所认可并采用的规范的形式。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3页在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涉及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式的相关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得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重要的公丌方式在我国相关规定中都有涉及。主动公开是指慈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无须申请人的申请,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主动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慈善信息的行为,它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2条要求慈善组织主动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三款要求社会团体主动公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依申请公开是指慈善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申请人的申请,允许申请人依法获取慈善组织所掌握的有关慈善信息的行为。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1条就要求捐赠人可以向受赠慈善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9条要求捐赠人可以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2)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程序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程序,简单地说就是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或次序。我国现有的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程序的规定很少,《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就要求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第38条要求基金会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公布年度工作报告。4、关于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的规定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是指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慈善组织违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了违法的信息公开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应当受到的相应处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际上是社会公众要求慈善组织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公开慈善信息的一种救济和保障。在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法律规范中都有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的相关规定。笔者通过对这些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得出我国慈善组织在没有公开信息、虚假公开信息以及不当公开信息三种情况下都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4页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负有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而没有公开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2)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公布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慈善组织公布虚假信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3)不当公开的法律责任不当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慈善组织擅自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慈善组织披露捐赠人或受益人个人信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半官方慈善组织与民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各类慈善组织在实践中信息公开的做法,笔者在此归纳如下:1、半官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做法所谓半官方慈善组织,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管理的慈善组织。这类慈善组织通常是由自上而下的官办或者说由官方批准,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国内影响力较大的慈善组织。(1)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做法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国最典型的半官方慈善组织,其官网上信息更新的较快。对于红十字会的重大事件、机构信息、各地红十字会的动态信息等都是最新的。此外,在公告栏内还特别公开了红十字会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自“郭美美”事件发生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官网上还首次建立了捐赠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包括2010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汶川大地震的专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尽管红十字会的捐赠信息公示平台还处于试运行中,很多地方都不尽完善,但是这无疑是中国慈善组织公开透明运作的一大进步。当然,中国红十字会官网上的信息公开总体上比较混乱、粗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过于简单,对于红十字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化,这样很容易出现漏洞。尤其是在捐款使用方面,只是简单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5页地列出了汶川地震捐赠支出多少,主要用于哪些项目建设;青海玉树地震捐赠支出多少,主要用于哪些项目;甘肃舟曲泥石流捐赠支出多少,主要用于援建什么项目等等,而并没有具体到某个项目的支出情况。即便是具体到某个项目的支出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也最起码应该具体到某一个方面,如援建学校的支出情况,用于医疗设备建设的支出情况,用于民房建设或防灾减灾设施的支出情况等等。此外,捐款人对自己所捐款物的数额、时间以及所捐款物的用处等无法进行详细的查询。笔者的一位朋友曾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红十字会捐款三千元用于对舟曲泥石流灾难的援助,但是中国红十字会并没有向其本人开具任何票据,劳且在其官网上也查不到任何捐款信息。三千元的捐款尚且如此,对于那些小额捐款就更不用说了。此外,作为中国红十字会重要刊物的《中国红十字会报》只是简单地介绍了每期中国红十字会及地方红十字会的活动动态等信息,而对于红十字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信息却没有公布。(2)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的做法中华慈善总会的网站中华慈善网在首页上详细地列出了中华慈善总会的最新资讯、总会简报以及会员的动态。在首页中有非常醒目的慈善项目一栏,里面罗列着近五十个慈善项目,点开每个慈善项目,旁边出现了项目介绍、相关报道、申请受助、如何捐助、捐赠方式以及捐赠情况六栏,但是只有项目介绍一栏可以打开,其余几栏均不能打开。同时,中华慈善网在首页中还列有捐款详单一栏,里面公布的捐款情况还停留在2008年而没有更新。笔者通过访问中华慈善网,几乎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可以说,中华慈善总会在实践中的信息公开内容陈旧,信息发布质量不高,有效信息资源匾乏,过于流于表面工作形式而使信息公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做法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先后开展了希望小学、希望医院、保护母亲河等20余个公益资助项目,涉及教育、环保、卫生等多个领域。中国青基会网站首页公布了青基会最新的各大事件和新闻动态,在网站首页中还设有捐款查询一栏,但是笔者曾试图打开却显示网页无法打开。青基会网站中还专门设立了信息披露一栏,但是内容却非常少,只是简单地公布了青基会从2002年到2011年的审计报告,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6页除此之外就是将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文列在其中,而对于青基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社会公众比较关心的业务信息以及青基会的财务状况却没有披露。同时,由中国青基会主办的刊物《中国青基会通讯》在网上更新的非常慢,最新的只更新到2008年第2期,内容也都是一些简单的新闻事件,没有涉及到青基会在运作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状况、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信息。由此可见,青基会信息公开存在着公开的信息数量少,质量不高,缺乏有效信息,信息更新不及时,网页与网页之间的连接渠道不畅等问题。2、民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做法这里所说的民间慈善组织是与半官方慈善组织相比较而言的,是由民间人士组织发起的公益慈善组织,它们以非营利为宗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这类慈善组织多是由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发起的,没有任何的官方背景。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初露锋芒,随后在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中,处处可以看到民间慈善组织的身影。与半官方慈善组织不同,民间慈善组织更强调全民参与监督。(1)“免费午餐”信息公开的做法最近,由邓飞等人发起的“免费午餐"计划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以及海内外爱心媒体的支持。“免费午餐”计划之所以能够成为民间慈善组织成功的典范,原因就在于能够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又以公开透明获得了极大的社会信任,使公众对“慈善归于民间”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免费午餐”计划要求所有接受资助的学校要开设微博,将每天的开支情况以微博的形式公开,确保财务的公开透明。笔者在“免费午餐"的网站上能够轻松地获得详细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午餐派发情况,包括每天开餐的学校的基本情况、就餐人数、人员结构情况、菜谱、所用食材单价及库存情况等具体信息。此外,“免费午餐”还组建了一支由3名全职志愿者组成的暗访队,对每个学校的“免费午餐”项目进行抽查和暗访,一旦发现未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便会取消相应的免费午餐资格。从去年开始,“免费午餐”还规定在每年的三月底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披露,让所有人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引入了第三方独立审计报告制度,对相关信息进行专业审计。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7页(2)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做法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是由丁立国先生和赵静女士发起的以改善贫困地区的落后教育现状为宗旨的非公募基金会。近年来,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试图在信息公开透明上走得更稳更远,已成为民间慈善组织的透明化样本。在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的网站上,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其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和每日的新闻动态信息。在信息公开一栏,详细地列出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信息、相关的慈善基金项目、物资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应的基金会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会的财务信息不仅包括年度财务信息,还包括每月甚至是每天的财务信息,并且所有的信息都能够及时地更新,对当天发生的捐赠收入和项目支出均以列表形式公示在基金会网站上,项目落实过程中的所有财务信息均全程公示,甚至精确到分,包括捐助人在内的所有公众均可以在网站上查询到详尽的财务信息,从而了解每一分善款的去处。此外,基金会还通过微博、论坛等多种形式对基金会的财务信息、项目信息等进行了详细地披露。(3)西部阳光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做法西部阳光基金会是致力于改善西部农村教育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民间基金会。在西部阳光基金会的网站首页有专门的“信息公开”一栏,里面详细地列举了西部阳光基金会成立至今的所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项目信息以及每月的财务收支报表和捐款情况等有关基金会运营的全部重要信息。笔者通过查看这些信息,能够详细了解该基金会的年度账目、财务报告以及业务活动情况等核心信息。值得肯定的是,西部阳光基金会对于每笔到账的捐款都会及时准确地公布其捐赠情况和拟使用说明。此外,西部阳光基金会坚持每月公开相应的财务收支报表,将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非常清楚地反映在财务报表里,做到任何捐赠人都能知道自己的捐款用到了哪里,而受捐人也能知道其得到的捐款来自哪里,并且该基金会也允许资助方随时对其资助部分的财务情况提出审计要求。虽然西部阳光基金会规模较小,但由于其在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上要求异常严格,与捐赠人、受益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形成了透明、互信的良性互动,因此成立至今,西部阳光基金会的募集资金逐年增多,2011年达到1000多万元人民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大陆的民间慈善组织约有15万家。虽然与八百多家半官方慈善组织相比,所募资金比例并不高,但一些民间慈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8页善组织越来越活跃,尤其是在慈善监管及透明度屡受诟病等情况下,民间慈善组织能够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并且因其透明度与动机的纯正度等因素,相对于半官方慈善组织更受到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褒扬。二、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定的梳理和归纳可以看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已有所体现。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比较零散,普遍位阶低,条文简单而粗疏,过于原则化,覆盖面较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和相互之间的系统性、连贯性而未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制度,被公众戏称为“花瓶规定",难以从根本上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保障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同时,中国红十字会等大型半官方慈善组织相对于民间慈善组织而言,在实践中信息公开的做法并不让社会公众所满意,在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充分地暴露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而制定一部有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的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本文将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分别提出问题,以达到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不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本质和根本价值,也是整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灵魂。因此,往往在谈论一个制度时首先会考虑到它的原则。就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来看,还处于不明确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慈善组织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信息公开原则的相关规定。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3条的规定虽然可以看作是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原则要求,但还是不够具体完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第3条的规定相比之下要具体完善很多,但是仅仅是针对汶川地震中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公开要求,而不是针对各类慈善组织在公开全部重要慈善信息活动中的原则要求。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法律框架内的三种慈善组织仅有基金会的相关法律规范中有基本原则的规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9页定,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慈善组织并没有信息公开原则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有关慈善组织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因此,介于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丌原则在立法上的缺失,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所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原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要求。(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通过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的相关规定的归纳可以看出,我国有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重要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涉及。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关规定是很多,却不能很好地涵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全部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仍然面临着不全面的问题。1、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全面(1)财务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的披露不完善虽然我国慈善组织主动公开的信息包含有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信息以及财务信息三大类,但是这三类信息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相关规定只是单纯地强调要公开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慈善组织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对于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尽管实践中有些慈善组织已经自愿公布,但是内容普遍简单而随意,甚至存在明显的金额误差,时间不符等问题,以至于出现了儿慈会在财务报告中弄错小数点的事件、儿慈会“天使妈妈”基金有多达680万的捐款被隐瞒而没有公开的事实发生。同时,2005年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仅适用于一般性慈善组织,而对于半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仍然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导致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所编制的财务报告在内容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要求我国法律框架内所有慈善组织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规范势在必行。对于慈善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注册会计师每年要对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财务审计报告,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慈善组织却没有相关专业审计并披露相关审计报告。现实中很多慈善组织自愿披露的财务报告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审计而出据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遭到质疑。因此,有必要要求所有慈善组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0页织的财务报告经过专业审计并对外披露。(2)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缺失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信息以及财务信息这三类信息不能完全涵盖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所掌握的、社会公众希望曩解的全部重要信息。除此之外,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等也应该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公开这些重要信息。尽管2011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较为详细的方式规定了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但是该《指引》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政府_之件,并无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通过前面对中国红十字会等信息公开做法的介绍也可以看出,我国大型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并不完整,这也充分地说明了对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信息内容的完善必要而紧迫。2、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是除主动公开之外,慈善组织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向其公开的信息内容,是针对依申请公开而言的。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仅包括慈善组织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该类信息不仅与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有所重合,而且也不能完全涵盖慈善组织可以公开的全部信息内容。因此,我国慈善组织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还不明确。3、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全面虽然慈善组织应当对外公开所掌握的慈善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慈善信息都要对外公开。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豁免公开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公开的信息内容还应当包括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仅包括捐赠人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现有法律规范中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还很不全面。而在实践中,慈善组织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因此,需要从立法上明确慈善组织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不完整1、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完善通过分析研究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即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但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1)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不明确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1页主动公开作为主要的信息公开方式,是为了使社会公众更方便更充分地了解慈善组织的重要信息,保持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的。因此,应当要明确所有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所采取的途径,有效拓宽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如,互联网作为现代社会最便捷和普遍的信息获取渠道,应该成为各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的公开、通过慈善组织的出版物的公开、通过新闻媒体的公开等形式也应该成为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而我国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规范还没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所采取的途径。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要以适当方式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但是这里“适当方式"是什么却没有明确说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来进行信息公开,但是这仅仅只是针对基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而不是针对所有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应采取的途径。也就是说我国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所采取的的途径还不明确。(2)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过于狭窄从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目前我国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仅包括捐赠人,也就是说现有法律规范还没有将捐赠人以外的广大社会公众纳入到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内。笔者认为现有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的设定过于狭窄,不应仅局限于捐赠人,还应当包括受赠人、志愿者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如果任何公众提出了正当合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慈善组织应该向其公开相关信息,从而真正体现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2、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程序不完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主动公开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1)主动公开的程序不完善主动公开的程序是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或次序。对于主动公开的程序,主要是规定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做了相关规定,但只是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公开的时限,而对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规范中却没有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2页相关重要慈善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显然,仅仅规定基金会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限是不足的。通过前面的介绍也可以看到,实践中国内大型慈善组织的捐款信息、项目信息以及公众非常关注的财务信息更新的很慢甚至没有更新。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所有慈善组织主动公开各类重要慈善信息的时限。(2)依申请公开程序的缺失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是指慈善组织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中应遵循的步骤或次序,它既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也规范申请人的行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也就是说慈善组织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在我国现有立法上还处于完全缺失状态。而我们常说程序是实体目的实现的保障,没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不能实现的。因此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加强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慈善组织自身公信力的提高。(四)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我国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集中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中。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从目前我国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责任追究的立法上来看,无论是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承担的主体还是责任承担的形式都不完整。1、责任追究的情形不足在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只规定了基金会没有公开和虚假公开两种情形下的行政责任。《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对汶川地震中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虚假公开的行政责任。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对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虚假公开信息以及不当公开信息三种情形下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作了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情形仅包括不予公开信息、虚假公开信息以及不当公开信息三种情形。而显然只规定慈善组织在这三种情形下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够的,是不足以达到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最终保障的目的。实践中慈善组织迟延公开信息甚至拒绝公开信息的情形也经常发生。因此,应当完善对所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形的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3页立法规定,切实保障各类慈善组织按要求及时、主动、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地公开信息。2、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全面慈善组织违法公开信息的情形说到底还是由慈善组织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仅要包括慈善组织,还应当包括其内部相关工作人员。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责任承担的主体仅包括慈善组织,而没有明确规定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对慈善组织内部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难以实现,信息公开制度未免流于形式,不利于对公众知情权的救济及对慈善组织的有效监督。3、责任承担的形式单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关系是一个多纬度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多维度的法律关系中既有登记管理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又有慈善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还有慈善组织与捐助人、受赠人以及广大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前一种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是一种监督管理关系,而后两种关系总体上属于私法关系,其内容相对比较复杂。这就决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形式既包括有行政责任,又包括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在我国,相关规定中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处于缺失状态。①这就导致在有些情况下慈善组织违法公开信息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得到救济,而在慈善组织严重违法公开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对其行为有力的打击和遏制,极其不利于慈善组织公开透明运作和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①杨道波:‘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8年第九期,第8l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4页第三章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前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在立足我国本土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一、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作为指导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基本准则,应该成为整个信息公开制度的灵魂。因此,明确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确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思想十分必要。目前在我国,学者们更趋向于认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应当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四大基本原则,而笔者不太同意这种观点。原则既然作为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准则,应该是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更为具体的准则要求。虽然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指示基本方向,因而带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它毕竟具有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作用,所以更强调它的可操作性。而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四大原则有些抽象,没有具体的内涵,最多也只能算是原则所反映出来的特点而非原则本身。基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应当包括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及时准确原则和免费原则,并且这几个原则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贯穿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服务的。(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的完整表述应该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或者称为豁免公开例外原则。①它是指除了法律明确规定豁免公开的信息外,慈善组织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对外公开。公开原则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原则,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各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原则的确立源于民主社会的发展和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民主社会的不断发展使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空前高涨,对信息正当获取的诉求不断增强,而知情权更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公民获取慈善组织的信息是知情权的必然结果。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团体中重要而特殊的一员,应当将其全部重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公众。段鹏翔:《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l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5页的监督,坚定地把公开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来对待,从根本上建立起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基石。公开原则强调原则上慈善组织所掌握的全部重要信息都需要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但是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开慈善组织的全部重要信息反而会损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因此,基于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开原则应当包含公开和豁免公开两方面的内容。但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质内涵而言,公开应当是根本,是原则性的要求,是所有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而豁免公开只是一种例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护利益的关系,这对于我们准确地划分和把握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界限非常重要。笔者认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应该趋向于公开的范围最大化,而豁免公开的范围最小化。如果公开的范围过窄而豁免公开的范围过宽,则有可能侵害公众的知情权,不利于慈善组织透明运作;如果公开的范围过宽而豁免公开的范围过窄,则又很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虽然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持慈善组织的高度透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所以在建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时,特别需要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护利益的关系,使慈善组织公开信息的价值得到充分地体现,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最好的保障,也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二)平等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平等观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一直以来,平等问题都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法国《人权宣言》就规定“平等是人们具有相同的权利”。权利一般是通过法律所赋予和进行规范的,一项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便会成为脆弱的权利,而如果权利没有法律的限制则又会是危险的权利,法律可以通过规范权利的形式来实现平等。由此可见,权利的平等已成为平等的实质。在我国,平等原则已经成为了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他的一切部门法都必须遵守这项基本原则,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当然也应遵守这一原则。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确立平等原则的价值就在于使社会公众能够基于知情权而平等地获得慈善组织的信息。平等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在向公众公开信息的活动中要平等地对待社会公众,不能因对方的身份、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及家庭背景等情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6页的不同而给予不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说,捐赠人,受益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具有平等获取慈善组织相关信息的机会。一方面,对于慈善组织主动公开的信息,捐赠人、受益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可以平等的获得;另一方面,对于需要依申请而获得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平等韵向申请人公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平等原则只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平等,而非绝对的平等,其更强调捐赠人、受益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息获得上的一种机会平等。(三)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准确原则包括及时原则和准确原则两部分,它要求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和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将慈善组织的相关重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确立及时原则是由信息的时效性所决定。任何信息的价值都有时间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的价值也会随之降低。因此,人们总是希望能够获得最新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此外,及时原则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有效防止慈善腐败事件的发生。可以说,将及时原则确立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信息公开及时性特征的反映,更是建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必然要求。及时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信息,随时反映慈善组织的最新变化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慈善组织提供的信息陈旧,滞后,对公众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就难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难以保持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所以,将及时原则作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最重要的是要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时限,并要求所有的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公开信息。在英美两国,慈善组织的年度报告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完成并向社会公开,而对于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以及组织的重大事件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充分地体现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原则。准确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公开信息时必须准确、真实、充分、有效。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确立准确原则是为了保障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落到实处。由于信息的多变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特点以及慈善组织的特殊地位,就决定了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其所拥有的慈善信息是公众无法凭借人、财、物力而获得的,因此,慈善组织应当本着为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充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准确、真实、充分、有效地披露相关信息,以达到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可以说,准确原则的确立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7页制度有效运作的保障,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充分尊重。准确性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的要求:首先,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的含义要明确,内容与表达方式应该通俗易懂,不得概念模糊或故弄玄虚,引起公众舶误解。其次,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和欺骗。最后,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必须充分、完整,不得故意隐瞒信息或有重大遗漏。(四)免费原则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确立免费原则是建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第一,从慈善捐赠财产的公益产权特点来看,慈善组织所获得的慈善捐款来源于社会公众,具有公益产权的特点,其本质是在用公众的钱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因此,慈善组织所掌握的慈善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无偿获取慈善信息的权利。第二,从现代服务理念的角度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具有服务性,原则上应该是一种无偿行为,慈善组织应当基于信息公开的目的,毫无保留地披露信息。第三,从信息公开的实践看,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显,一些部门或组织利用信息营利的寻租行为也不断出现,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有必要将免费原则作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要求慈善组织不得借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免费原则应该是以免费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因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的,对于慈善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都是需要成本的。因此,对于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而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对于依申请的公开,可以收取申请人复制或寄送信息的必要成本费用。这样一方面可以适当地减轻慈善组织的负担,降低运作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的申请行为的出现。如,英国的《慈善法》就明确规定公众交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可以通过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信息。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在依申请的公开中,慈善组织应尽可能的选择最节约成本的方式来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慈善信息,以降低成本费用,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同时,对于经济特别困难而又有信息需求的申请人,也可以适当地减免收取的费用。以上是笔者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原则的初步建议,我们在贯彻这些原则时,要注意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灵活使用,尽可能地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推动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也使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得到最好的维护。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8页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构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是衡量慈善组织透明度的尺度,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公众知情权大小的重要标志。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豁免公开为例外,这就决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笔者通过前面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的分析,借鉴了英美两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经验,认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下。(一)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是针对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而言的。在英美两国,相关法律虽然并未以分类列举的方式归纳出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比较可以看出两国对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都规定得比较周密和全面,涉及到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状况、年度报告和财务信息的全貌,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对公众普遍关心的财务状况公开的程度最高,形成了“玻璃口袋”里的公益事业,这充分地反映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遵循了以公开为原则,以豁免公开为例外,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信息公开的最大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根据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现状,结合英美两国的经验,笔者认为主动公开作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应当公开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反映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全部重要信息,因此我国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有以下几部分。1、定期公开的信息(1)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及业务信息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是反映慈善组织最基本情况的信息。笔者总结起来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的注册信息、年度信息以及联系方式三部分。其中注册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及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章程等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主要是慈善组织的年检结果、有关部门的评估等级以及所获的荣誉。笔者认为对慈善组织年度信息的公开十分重要,能够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和比较慈善组织的工作绩效和诚信度,从而选择公信力更高的慈善组织进行捐助等活动。联系方式主要有慈善组织的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9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为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与慈善者组织保持联系提供了方便。慈善组织的治理信息是反映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的信息。慈善者组织应当公开的治理信息至少要包括组织结构、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三部分。其中,组织结构包括机构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薪酬及职责、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理事会成员名单等。重大决策主要是慈善组织理事会决议。而管理制度包括上级公布的法律、法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筹资管理办法以及服务流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对治理信息的公开能够使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慈善组织内部机构、决策及人员的监督。慈善组织的业务信息是慈善组织进行募捐活动,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慈善业务活动的信息,包括慈善募捐活动的名称、时问、方式、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募集信息以及慈善公益项目的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受益对象、合作伙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等项目信息。对慈善组织业务信息的公开不仅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督,而且也可以方便公众及时了解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和慈善公益项目,并有选择地投身到相应的活动中去。(2)工作报告慈善组织的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中期工作报告。在英国,《慈善法》规定各类慈善组织必须要向慈善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由慈善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公开。①而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组织要向州总检察长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圆在我国,基金会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规定了基金会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目前在我国,慈善组织不仅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当公开中期工作报告,也就是半年度工作报告,以达到对其全面有效的监督。当然,要求所有的公益慈善组织都必须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中期工作报告,无形中会增加慈善组织的工作成本和工作负担,因此可以借鉴英国《慈善法》针对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同,越是规模大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越详细的做法,将我国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慈善组织划分为大型慈善组织和中小型慈善组织两种。大型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较中小型慈善组织更①王名、李勇、黄浩明著:‘英国非营利组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4页。圆徐富海:‘公开、信任与监督一由“郭美美事件”看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载于‘理论视野》2011年第十一期,第42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0页大,社会公众的关注度也会更高,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对整个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会带来不小的影响,所以大型的慈善组织不仅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还要公开中期工作报告,而中小型慈善组织只需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即可。这样既达到对大型慈善组织全面有效的监督,又避免了对中小型慈善组织负担的增加。对于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慈善组织在本年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慈善组织的登记状况、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和业务活动的情况、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慈善组织完成上一年度计划的情况、慈善组织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在本年度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等年度基本信息。需要说明的是,为减轻慈善组织和相关管理机关的负担,笔者认为中期工作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地简单于年度工作报告,但仍应该包括慈善组织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和中期期末财务收支状况。(3)财务信息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是反映慈善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等情况的相关信息。在英美两国,慈善组织业务活动的计划和目标、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以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被要求向社会公布,以确保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在我国,根据《中国慈善透明报告》(2011)显示,有84%的社会公众最希望了解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①从很大程度上讲,财务透明是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核心,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是衡量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也是慈善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完整、规范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能够使慈善组织在质疑声中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两部分。①财务报告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专项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则是以半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而专项财务报告则是慈善组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开展募捐活动而编制的财务报告。由于专项财务报告不属于定期公开的信息,因此,这里的财务报告仅指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在英国,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是对外公开的,其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财①陈荞:《慈善组织透明度及格率不到一成》,载于腾讯财经网:http://finance.qq.corrda/20111230/001413.htm,登陆时间2013年2月28日。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1页务报表的附注。①财务报表的内容类似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包括有资产负债表、财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而财务报表的附注注重对成本、支出信息的披露,并成为了慈善组织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内容十分详细,涵盖了慈善组织经费来源和支出的详细情况以及各项活动经费的来龙去脉。除此之外,还包括慈善组织的董事、执行官、骨干雇员的薪酬和福利状况。@对于我国慈善组织财务报告的内容,在借鉴英美两国经验及我国已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财务报表除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外,还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的职能费用表。该职能费用表按照慈善组织所产生费用的职能进行分类,将相应的费用归类到相应的职能中,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慈善组织费用产生的具体项目和原因,从而更好地评价慈善组织的效率。财务报表的附注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得到重视,实践中很多慈善组织披露的财务报告中没有财务报表的附注。笔者认为财务报表的附注内容除了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内容外,应当借鉴英国的做法,加强对成本信息的详细披露,如,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筹资成本等,而不应只侧重于对慈善组织资产信息的披露而忽略了详细的成本信息。此外,财务报表的附注还应当注重对受赠人与慈善组织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慈善组织主要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的借贷情况、慈善组织保值增值及终止后剩余财产情况等对慈善组织财务透明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的披露。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慈善组织对一定期间内的经济活动分析总结所形成的文字报告,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的人员情况、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完成情况等与慈善组织运作有关的重大事项。我国慈善组织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但是要求所有的公益慈善组织都必须制作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会有些不太现实。因此,可以借鉴英国《慈善法》针对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同的做法,规定大型的慈善组织,如,中国红十字①刘亚莉、张楠:‘英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载于‘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五期,第8l页。圆瓮婕:<西方国家慈善监管制度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借鉴意义》,载于《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七期,第123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2页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不仅要公开年度财务报告,还要公开中期财务报告,而中小型慈善组织只需要公开年度财务报告即可。②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所出据的关于慈善组织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等事项的报告,是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财务审计报告的制定和公开有助于增强慈善组织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慈善组织真实的财务状况,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对慈善组织财务状况的监督作用。在英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必须进行专业审计,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审计报告。①而在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公众公布。@同样,在我国香港地区,红十字会财务报告每年都会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并向市民公开。@因此,通过借鉴英美两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有必要规定我国所有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审计并将相关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4)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是慈善组织在下一年度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的具体规划情况。对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公开一方面可以督促慈善组织对未来一年的工作和业务活动进行规划,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提早了解到慈善组织未来开展工作和活动的情况,便于公众做好参与其中的准备。至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应当包括慈善组织在下一年度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及公益慈善项目的具体名称、时间、目的、流程、措施等。2、临时公开的信息(1)日常动态信息对于慈善组织的日常动态信息,笔者认为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的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以及日常捐赠信息三部分。其中,新闻和活动信息主@李晖、刘少威、潘相怜:<英国慈善组织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载于‘梧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二期,第59页。酋邓晓光:‘我国慈善组织发展面临的法律障碍及解决对策》,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耿玮:‘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6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3页要是反映慈善组织刚刚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一些有价值的事件和公益活动的最新报道。项目动态信息主要是介绍慈善组织各个项El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捐助情况和项目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而慈善组织的日常捐助信息则是捐助人对慈善组织进行日常性捐助情况韵信息。如,捐助人的姓名、捐助的金额、资金的用途等等。对慈善组织日常动态信息的公开便于捐助者、受助者及社会公众随时查阅和了解慈善组织的最新活动和捐款动态。(2)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是慈善组织在汶川大地震、舟曲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开展募捐活动而形成的救助信息。如,捐赠人的姓名、捐赠数额、所捐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等。一般情况下,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更容易激发公众的慈善热情和爱心,社会公众往往会通过向开展此类募集活动的慈善组织捐款的形式来表达和传递自己的爱心,因此也更希望了解自己的爱心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所以说对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的公布是非常重要的。(3)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信息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为广大公众所关注的,与捐赠人和受益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件和主要工作人员变动的情况。其中重大事件主要包括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订立的重要募捐合同、重大违约情况、因意外发生的重大损失、开展募捐和资助活动的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等。重大人事变动则专指慈善组织内部有职权的人员的变动。如,基金会理事长的变更。(4)临时财务信息慈善组织的临时财务信息是针对慈善组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开展募捐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专项财务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专项财务报告是慈善组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开展募捐活动而编制的财务报告。其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当包括慈善组织所募资金的收支状况等重要财务信息。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所出据的关于慈善组织参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开展募捐活动的财务审计报告,是对专项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查而做出的客观评价。对慈善组织临时财务信息的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随时了解慈善组织的临时财务状况,保持慈善组织高度透明。(二)可以公开的内容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4页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是针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而言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对主动公开信息的补充。英美两国慈善组织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有重合之处,如,对于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在两国既主动公开又可依申请公开。我国目前相关规定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主动公开的信息也有所重合。而笔者认为,依申请公开既然是对主动公开的有力补充,其范围应该是慈善组织主动公开和豁免公开信息以外的公众可以了解的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这样既可以防止要求慈善组织主动公开所有慈善信息而造成的负担过重,又可以避免因主动公开的有限性而造成的信息缺失,更重要的是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因此,我国慈善组织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慈善组织主动公开和豁免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公众可以了解的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如,慈善组织员工培训及发展情况;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的情况;慈善组织的慈善文化建设和慈善宣传工作情况等。需要说明的是,慈善组织可以公开的信息与不予公开的信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混合,如申请人要求慈善组织提供有关该组织志愿者服务的情况中可能会涉及到某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对于这种“混合信息”应当如何来处理。笔者认为,在这类“混合信息”中,如果可以公开的内容与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分离,慈善组织应当在对该信息作出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内容提供给申请人;而如果可以公开的内容与不予公开的内容不能够分离的,慈善组织应将整个“混合信息"作为豁免公开的信息对待。既不能以“混合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而拒绝公开全部信息,也不能随便公开了豁免公开的信息。(三)不予公开的内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豁免公开为例外,所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还包括不予公开的信息。纵观英美两国有关慈善组织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只是强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仅规定捐赠人的个人信息为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范围十分狭窄。2011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9条认为不予公开的慈善信息应当包括可能会危及到国家安全的信息、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三部分。而笔者认为,慈善组织作为一个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其信息公开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所以不存在涉及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信息。因此,我国慈善组织豁免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公开可能会给个体利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5页益带来不利后果的信息、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以及无需公开的信息三部分。1、公开可能会给个体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信息(1)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个人隐私是自然人不愿除其本人之外的任何人所知晓或不便知晓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一切个人信息,包括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私人通讯等等。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范畴的事项所享有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l840年美国的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文中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①这被视作隐私权理论的基础。在人权观念不断增长和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各国的法律中均加以承认并予以保护,我国在民法中也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因此,在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我们也应该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过程中,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个人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如,捐赠人的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所捐财物的有关情况,受益人的基本情况,身体隐私等等。对这类信息进行公开不仅会侵犯个人隐私,而且很有可能会给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利的后果。因此,必须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不能为了盲目地追求信息公开最大化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需要说明的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同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虽然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但不至于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这类信息并非绝对不能予以公开。只要征得本人的同意,慈善组织是可以将这些个人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或依申请提供给申请人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各国都有相应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其界定为“因并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使用能够使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价值,并已①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40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6页尽合理努力维持其秘密性的特定信息"。∞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知晓的,作为秘密而加以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他对事业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者营业上的信息"。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企业在创造和获得利润的同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积极地投身于公益事业,用自己的行动履行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在参与慈善组织的各种公益项目和活动时,慈善组织往往需要企业提供其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或要求企业填写各类登记表,而这些信息很有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企业作为捐赠人参与大型公益慈善项目时,为确保资金的到位和项目的顺利开展,慈善组织往往需要获得企业的经营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对这类信息进行公开,不仅会导致企业不再愿意将该信息提供给慈善组织或着尽量隐瞒信息,给慈善组织的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很有可能导致企业不再愿意参与公益慈善项目,更重要的是给企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健康的市场秩序的发展。笔者认为,为防止慈善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消除企业的担忧,有关企业可以向慈善组织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与慈善组织达成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2、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往往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者说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着为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这类慈善信息一般是不予公开的。只有当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确认之后,这类信息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如,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要经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后才能向社会公开,而在经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前是不能向社会公开的。3、无需公开的信息囝刘萃、吕艳滨:《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二期,第23页。圆刘萃、吕艳滨:‘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二期,第23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O条第3款。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7页无需公开的信息是为顾及慈善组织的工作效率而无须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纯粹慈善组织内部的规定,如食堂规定、停车规则等等与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无关的信息。这类信息的公丌不仅使社会公众无法获得任何有价值的资料,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慈善组织的工作负担和运作成本。三、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一)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依信息公开的手段不同,可分为通过网络的公开、通过组织出版物的公开、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公开、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息的公开等;依信息公开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所有社会公众的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依是否收取费用为标准,可分为收费的信息公开以及不收费的信息公开;依据是否需要申请为标准,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在各类不同的信息公开方式中,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应该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最重要的方式。它关系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及相应的救济。因此,我们这里所谈论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是针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1、明确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所采取的途径。而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慈善组织的相关重要信息不仅要在网上公布,而且还要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重要信息提交给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方便公众查阅,慈善组织也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其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慈善组织还要将慈善信息保存在国家图书馆,方便社会公众在图书馆查阅信息。可见,美国慈善组织采取了多种途径来进行信息公开。为拓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渠道,保障社会公众更方便地获得慈善组织的重要信息,保持慈善组织阳光、透明、公开地运作,必须要明确所有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建立以网络信息公开为主,其他信息公开为辅的信息公开体系。第一、网络公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与普及,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大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从封闭走向开放。如,通过设立官网、微博或是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方式公布信息,不仅可以提高慈善组织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使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获得必要的慈善信息,从而缩短了信息的传播时间,有效地提高了信息的使用价值。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8页第二、其他信息公开途径。除了网络公开外,慈善组织还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报纸、电视、广播等来发布信息;通过向公众发送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公开信息;通过在小区、广场、主要街道等人13聚集地设立公告栏、宣传栏的形式发布信息;有条件的大型慈善组织还可以通过其出版物或举办慈善宣传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信息。2、扩宽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在英美两国,依申请公开中的申请人不仅包括捐赠人和受益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而且还包括所有社会公众。如,英国《慈善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公众向慈善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查阅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提供。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社会公众中的任何一员要求慈善组织提供相关信息,慈善组织有义务提供。此外,在其他西方国家,依申请公开中的申请人也包括广大社会公众。如,在匈牙利,根据《匈牙利公益组织法》的规定,公益组织的年度公益报告是允许任何社会公众申请查阅的。①在我国,依申请公开中的申请人仅包括捐赠人,而未将受益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纳入到申请人的范围中。受益人作为慈善公益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和被援助者,相关慈善信息的获取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所在,其有权了解除豁免公开以外的全部慈善信息。而社会公众更是对慈善组织良性运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明确广大社会公众具有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资格也是对其知情权的充分保护。因此,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受益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纳入到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内,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中的申请人包括捐赠人、受益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从而真正达到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对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程序1、主动公开的程序主动公开的程序,主要是规定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规范对基金会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限作了规定。显然,仅仅规定基金会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限是不够的。而对于所有慈善组织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如,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都应该规定相应的时限,从而督促慈善组织及时全面地公开信息,方便公众查阅。(1)定期公开信息的时限@杨道波、尹兆君:《国外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考评》,载于‘聊城大学学报》2009年第三期,第26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9页①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及业务信息的公开时限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及业务信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通常情况下不会随意变更,因此对于基本信息、治理信息及业务信息公开的时限,笔者认为以半年为公开时问点较为合适。②慈善组织工作报告的公开时限这里所说的慈善组织的工作报告主要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和中期工作报告。在美国,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社会公开,而在日本,该时限被规定为本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①在我国,基金会每年要在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结合已有的规定,我国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开时限应当同时适用于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所有慈善组织。即所有依法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都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法律并无规定。笔者认为该时限以10日为宜,不仅能对慈善组织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而且也能尽快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而对于慈善组织中期工作报告的公开时限,可以借鉴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做法,规定所有慈善组织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半年的工作报告,接受中期检查。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10日内,将中期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本慈善组织的网站、出版物、相关媒体等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③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公开时限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公开时限主要是指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公开的时限。这里所说的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主要是指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中期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工作报告来讲更简单更专业一些,并且公众的关注度也会更高,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影响更大,因此可以借鉴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做法,适当缩短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限,规定所有慈善组织应于每年2月①杨道波、尹兆君:<国外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考评》,载于‘聊城大学学报》2009年第三期,第27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0页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接受检查,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lO日内将年度财务报告提交给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后,将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中期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审计报告,其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更简单一些,因此可以规定慈善组织于每年7月31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半年的财务报告,接受检查,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lO日内提交给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后,将中期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审计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④慈善组织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公开时限慈善组织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是反映慈善组织来年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的具体规划情况。对于慈善组织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公开时限,笔者认为最迟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开,使公众提早了解慈善组织未来开展工作和活动的情况,便于公众做好参与其中的准备。(2)临时信息的公开时限慈善组织的临时信息包括日常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X--$变动信息以及临时财务信息。对于日常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以及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这些随时可能变化的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随时公开。而对于慈善组织的临时财务信息,即专项财务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笔者认为专项财务报告应于募捐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制作完成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10日内提交给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后,将专项财务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2、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在我国还处于严重缺失的地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还没有明确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既能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也能规范申请人的行为。结合英美两国的经验,我国慈善组织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三部分。(1)申请申请是申请人依法向慈善组织提出书面的信息公开的请求,是依申请公开程序的第一步骤。申请的对象可以是慈善组织设立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的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1页部门,也可以是慈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慈善组织内部设有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综合性部门,则直接向该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邯件等多种形式进行,如果申请人采用口头申请的,则慈善组织应当当场做相关记录;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者想获得和了解的慈善信息的名称以及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不知道相关慈善信息的准确名称,可以对所需获得的慈善信息进行合理地描述,以便慈善组织准确地寻找相关信息。(2)受理受理是慈善组织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慈善组织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如果能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也应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答复。这个期限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众以书面形式提出获得信息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①而在英国,《慈善法》则规定任何人要求了解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②笔者认为,无论是30日还是两个月,时间都显得有些过长,出于对慈善组织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同时也出于对申请者信息需求的考虑,我国的期限规定为10日较为合适。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慈善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的出现不能在该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如,由于某些自然灾害的出现导致慈善组织不能正常工作的或者慈善组织被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则该期限中止,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并于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期限。慈善组织给予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六种情况。第一、若申请公开的慈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范围,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并按要求公开信息;第二,若申请公开的慈善信息属于慈善组织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类信息的方式或场所;第三,若申请公开的慈善信息属于豁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信息,并说明详细理由;第四,若申请公开的慈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的内容进行更正、补充;第五,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所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同时如果能够确定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囝(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著:‘美国慈善法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李晖、刘少威、潘相怜:‘英国慈善组织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载于‘梧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二期,第59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2页地址及联系方式等。(3)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向申请人作出可以公开信息的答复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公开信息。通常情况下,慈善组织在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后应迅速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一般最迟不易超过7天。这样可以缩短相关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时限,提高慈善组织的办事效率,最重要的是能够让申请人尽快获得和了解相关信息。但是,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的存在,如,申请者申请获得的信息需要进行大量的收集整理工作,因此可以在原有7天的基础上再延长5天,即慈善组织在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后7日内应当公开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5日。四、健全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承担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形式均不完善。在责任追究的情形中,应当要求慈善组织在没有公开信息、虚假公开信息、迟延公开信息、拒绝公开信息以及不当公开信息五种情形下均承担法律责任。在责任承担的主体中,不仅要求慈善组织承担一定的责任,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责任承担的形式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都应有所体现。行政责任是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法公开信息行为的惩戒,重在纠正不当行为,恢复正常的信息公开活动;民事责任是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公开信息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救济,重在消除违法的信息公开行为的损害后果,使慈善组织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恢复;而刑事责任是对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公开信息行为的有力打击和遏制,重在剥夺慈善组织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条件。当然,虽然在对慈善组织违法公开信息行为的制裁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各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慈善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所有违法的情形下都要承担这三种责任,只是每种违法情况下侧重的责任形式不同。如,有的情况下侧重于追究慈善组织的行政责任,而在有的情况下追究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更适合。笔者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完善做了如下构想:(一)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负有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而没有公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3页开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是针对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而言的。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的行为如何界定,笔者认为没有公开信息是慈善组织负有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超过法定公开期限后一定期限内仍不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这里的“一定期限”,以15日为宜,可以给慈善组织足够改正自身行为的时间,同时也对慈善组织起了一定的督促作用。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公开信息,超过法定公开期限后15日内仍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则要承担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都有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的责任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对于基金会没有公布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①《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对于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参考我国目前已有的关于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规定,慈善组织在没有公开信息的情形下主要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时,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以此来监督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因此,可以规定慈善组织在负有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而没有公开信息的情形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则应当撤销登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如何来界定。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应当是慈善组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公开信息,超过法定公开期限后15日内仍不公开相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催促,仍不主动公开信息的情节。而“情节特别严重’’就是经登记管理机关多次催促,拒不公开信息,长期无法做到透明运作,公信力严重低下的情节。对于这类慈善组织,显然已经失信于公众,违背了公益慈善的目的,因此应当撤销登记。(二)慈善组织虚假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公布虚假信①《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52条。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4.页息致使所公布的慈善信息缺乏相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中都有可能发生。主动公开主要是慈善组织在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信息过程中公布虚假信息,导致公开的慈善信息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情形。在依申请公开中,虚假公开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应申请人的申请,在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公布虚假信息,导致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慈善机构每年都要向国税机关提交经费收支的详细情况以及业务活动资金的来龙去脉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慈善机构隐瞒捐款,欺骗社会的行为都要严厉惩处。在韩国,相关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如果提交了虚假信息,则会被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①而在我国,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在《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都有规定。结合相关规定,在慈善组织虚假公开的情形下,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比较复杂,既有慈善组织的行政责任又有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登记管理机构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慈善组织一旦出现虚假公开信息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虚假公开的行政责任,可以比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慈善组织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以此来遏制慈善组织各种虚假公布信息情形的发生。2、刑事责任在我国,法律框架内的慈善组织既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在内的半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也包括像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华民慈善基金会这样的非半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也就是民问慈善组织。半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往往被纳入到了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该类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民间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半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虚假公布信息情形下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民间慈善组织很有可能是不一样的。在半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中,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①杨道波、尹兆君:‘国外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考评》,载于‘聊城大学学报》2009年第三期,第27页。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5页本慈善组织获得的用于发展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为掩人耳目而弄虚作假,公开了虚假信息的,则该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贪污罪。此外,如果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用于发展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经营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为掩人耳目而公开了虚假信息的,则该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样也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在民间慈善组织中,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慈善组织用于发展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的,为掩人耳目而弄虚作假,公开了虚假信息的,该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而如果该类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慈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经营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为掩人耳目而公开了虚假信息的,该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由于重大过失而公布了虚假信息,并不存在任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慈善资金或挪用慈善资金使用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而如果慈善组织负责人或其他主要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慈善资金或挪用慈善资金使用,为掩人耳目而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公布了虚假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笔者认为,本着为社会公众负责的目的,并为达到对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虚假信息公布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遏制,基于目前我国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完善刑法中相应的关于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虚假公布信息的罪名,对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公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信息公开秩序。(三)慈善组织迟延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延迟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慈善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同样既可能发生在主动公开中,也可能发生在依申请公开中。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往往易与没用公开的法律责任混淆。而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于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的。首先,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仅发生在主动公开中,而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既可能发生在主动公开中,也可能发生在依申请公开中;其次,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是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6页慈善组织根本没有公开相关慈善信息时才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慈善组织公开了相关信息,只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时所承担的责任。前面在介绍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一部分中,笔者总结到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慈善组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公开信息,超过法定公开期限后15日内仍不公开相关信息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里的15日就是区别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和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的分界点。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公开信息,超过法定公开期限后15日内仍不公开相关信息就要承担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而慈善组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或依申请人中请公开信息,超过法定公开期限后l5日内公开了相关信息的,则就要承担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在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如果怠于提供相关慈善信息,则会被认定为有罪并处以罚金。①在捷克,《公益法人法》规定公益法人如果在超过六个月内未制定并公布有关业务活动和管理的年度报告,其税收优惠将会被剥夺。@在我国,迟延公开的法律责任主要应该是行政责任,在慈善组织迟延公开信息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机构对慈善组织迟延公开的行为应进行督促和管理。同时,迟延公开不同于没有公开的情况,没有公开是慈善组织从始到终都没有公开信息,而迟延公开是慈善组织最终公开了信息,只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而已。因此,在迟延公开的情形下,其责任的承担应轻于没有公开的情形。具体来讲,慈善组织在迟延公开的情况下,可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四)慈善组织拒绝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拒绝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在依申请公开中,慈善组织面对申请人正当合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拒绝公开相关慈善信息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拒绝公开行为表现在申请人向慈善组织提出了正当合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慈善组织直接不予以答复或虽予以答复,但是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慈善组织拒绝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处于缺失状态。笔者认为在慈善组织拒绝公开信息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寻求登记管理部门的救济。即申请人可以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相关情况第年9O2>报学大城聊‘于载》评考度制律法开公息信织组利营非外国‘<晤瓦皤瓦刊"刊”、第、第波,波,道期道期杨三杨三o@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7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以对慈善组织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五)慈善组织不当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关于不当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擅自披露了不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时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中,不当公开行为表现在慈善组织擅自披露了涉及捐赠人、救助人、志愿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个人隐私或涉及捐赠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就规定了慈善组织擅自披露捐赠人、救助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笔者认为在不当公开的情形下更侧重于追求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当然,为督促慈善组织加强对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不当公开行为的发生,也可适当对慈善组织予以行政处罚,要求慈善组织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在慈善组织擅自披露了涉及捐赠人、救助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个人信息或涉及捐赠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慈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即慈善组织泄露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时,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2、民事责任在慈善组织擅自披露了涉及捐赠人、救助人、志愿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个人信息或涉及捐赠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给相关个人或企业带来了实际的损失或精神损害时,慈善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慈善组织毕竟是一个组织,擅自公开信息的行为说到底还是由慈善组织内部相关工作人员来完成的,捐赠人、救助人、志愿者等利益相关者及捐赠企业的损失是由该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该工作人员擅自披露信息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借鉴行政法上的行政追偿制度,在慈善组织向相关个人或企业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3、刑事责任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擅自披露了捐赠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即如果在相关企业已经与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达成过保守商业秘密的书面约定或曾向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过保守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8页商业秘密的要求这两种情况下,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该约定或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故意披露了所知晓的商业秘密,给捐赠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则对于该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9页结论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对公众知情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慈善组织良性发展的目的来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始终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需要尽快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按照公开、平等、及时准确、免费原则的要求,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采取网络公开为主,其他公开为辅的途径,将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的全部重要信息按照规范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同时也要注重对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救济,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本文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得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原则不明确、内容不全面,方式和程序不完整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系统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健全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当然,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是一个任重道远的浩繁工程,本文仅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做了粗浅的分析。由于受篇幅、资料收集、个人认识水平及理论素养的限制,本论文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如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还不够透彻,对国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经验的介绍还不够全面,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能够收集到更多的资料来对这些问题加以完善。本文拙见,仅供大家一起探讨。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0页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许慎著:《说文解字》,中国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2]刘太刚著:《非营利组织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3](美)莱斯特.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一非营利部门视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4]马丁著:《牛津法律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5](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著:《美国慈善法指南》,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6]蔡磊著:《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徐麟著:《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8]陈金罗、葛云松著:《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9]许光著:《构建和谐社会的公益力量一基金会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0]李芳著:《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1]冯英、穆风龙,聂文倩著:《外国的慈善组织》,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12]杨团、葛道顺著:《中国慈善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13]刘春湘著:《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4]吴玉章等著:《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15]郑国安等著:《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16]王名、李勇、黄浩明著:《英国非营利组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17]王俊秋著:《中国慈善与救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18]咚丽华、白羽著:《和谐社会与公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9]民政部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20]陈金罗、刘培峰著:《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21]李韬著:《美国现代慈善基金会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22]金锦萍、葛云松著:《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3]郭国庆著:《现代非营利组织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版。[24]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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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5页致谢本文是在我的导师廖斌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毕业论文的选题到框架的构建,从资料的收集到观点的确立,从行文的流畅到表意的准确等无不凝聚着廖老师的心血。廖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和平易近人的品格为我树立了人生的榜样,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谨向我的导师廖斌教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感谢法学院其他各位老师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也真心地祝各位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感谢我的同窗好友们,谢谢你们对我的支持和鼓励,我也真心地祝大家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最后,我要特别感谢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我的家人们,谢谢你们!由衷地祝愿你们身体健康!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6页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1】张清:《浅论我国慈善立法的现状及其建议》,载于《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三期。【2】张清:《浅论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载于《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十一期。【3】张清:《试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九期。【4]张清:《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载于《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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