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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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县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县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家、省现行财政政策制度规定,为严格规范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运作程序,维护预算的法律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程序合理、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财政收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全县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结合我县财政收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一、预算资金管理(一)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及基本建设预算的编制程序。根据省财政厅及有关预算编报工作要求,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编制通知,由各预算单位按财政部门通知要求,综合考虑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需求

2、情况,对于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要全部纳入所提报的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综合财力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核安排预算,并据以编制汇总当年财政总预算,报县政府批准,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二)部门预算。由本级税收及上级补助收入安排的收支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预算、罚没收支预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支预算、专项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成。各部门上述收支预算经县长签批后,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民生项目支出、上级要求的政策性匹配项目支出、大额资金采购项目支出、事业发展项目支出、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非经常性支出等。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县委

3、、县政府计划要求及事业发展需要来拟定支出预算,经县长签批后,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安排预算。4(四)基本建设预算。是指县政府每年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项目采购等。该项预算由县发改、住建部门牵头,财政、规划、交通、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参与,提前做好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项目审批等相关准备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预算。(五)资金拨付流程。部门预算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由各单位根据收入进度和支出预算安排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主管科室审核,报局长签批后拨付。项目预算及基本建设预算由

4、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报的文件、审批手续及县政府批件等拨付。二、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一)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我县政府,由我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资金。省财政厅是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专项资金拨入我县后,由县财政部门和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时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县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给有关单位并通知其主管部门。(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时尚未明确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转移支付后

5、30个工作日内,与主管部门沟通形成分配意见,经县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分解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四)加快支出进度,避免形成存量资金。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4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三、政府债务资金管理(一)政府债务由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组成。一般债务,包括一般债券、外债转贷、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包括专项债券、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二)向省提报增加政府债务项目金额应控制在债务限额以内。县财政部门应当协调发改、住建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代发本县下

6、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及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三)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及相应安排的支出。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财政部门协调支出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形成资金拨付意见。四、追加预算资金管理(一)财政预算追加的原则1、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预算法》要求,在财力允许范围内,年初县级预算中设总预备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在总预备费额度内签批追加预算,并统筹考虑全年机构运转及事业发展需要,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2、坚持刚性执行预

7、算的原则。县级年度预算经批准执行后,除特殊情况,一般在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3、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中准予追加支出的范围和政策要求,优先对紧急情况、重大、特殊亟需办理的事项予以追加支出。(二)财政预算追加的范围41、国家、省和市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2、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3、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4、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5、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三)财政预算追加的审批预算执行中需追加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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