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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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宁乡县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是由宁乡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局)组建的从事法律服务的事业法人机构。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为: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共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条法律服务所由县局根据宁乡县行政区域内乡镇的经济发展和法律服务情况设立,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第三条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迁移、合并

2、、停办,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四条符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要求从事法律服务执业的,须本人申请、写出执业承诺,与法律服务所签定聘用合同后,报县局审查备案,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执业证后方可执业。执业后由县局建立统一的诚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法律服务所对本所执业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12-对暂未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需到法律服务所从事辅助性工作或者实习的,法律服务所须向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局批准同意和备案后,方可从事法律服务辅助性工作和实习,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不得聘用:(一)多次受到处分,职业

3、道德败坏,其情形未受到注销执业证的处罚,且屡教不改的;(二)不服从所、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管理,不配合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的;(三)年终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社会问卷调查问题突出或考核基本合格的;(四)在年度案件质量评估中,所抽查的案件全部为不合格等级的;(五)被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又不积极配合县局处理,或年度内有2次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确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六)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七)以诋毁其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九)挪用当事人案款或私收当事人案款,超越

4、代理权限的;-12-(十)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十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十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十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十五)拒绝交纳协会个人会费和公共提留等费用的;(十六)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或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的;(十七)无故不参加县局组织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

5、作者年度检查考核的;(十八)不执行3:7分成制度的;不按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和办私案受到县局查处的;不服从法律服务所管理,被法律服务所辞退的;(十九)不使用县局监制的统一的法律服务出庭函,为不具备执业资格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公函的;(二十)拒绝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数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费或违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受到行政或行业处罚的;(二十一)拒不接受县局安排的法制宣传工作任务的;-12-(二十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扣分超过6分(含6分)的;(二十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执业的。法律服务所主任违反上述规定的,撤销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法律服务所主

6、任聘请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员执业的,撤销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主任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经法律服务考核评估团成员或者本所人员测评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测评票数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年度测评中法律服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主任应当引咎辞职或直接予以撤职。第六条法律工作者的异动、辞退,事前应书面报县局审批。被辞退人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由法律服务所收回并上交县局。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异动执业的,必须经所在法律服务所同意,书面呈报县局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的异动手续。法律服务工作者被辞退或受行政处罚期间,不得异动。第七条法律服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命由县局决定。法律服务所可根据需

7、要设副主任1-2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县局批准后,由主任聘任。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司法厅湘价服[2007]156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九条-12-法律服务所必须实行统一办案收费,由财务人员或者专职内勤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须与委托代理合同、收结案登记相符。第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所内进行,经所主任审批后,由内勤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开具收据,收取服务费。严禁私自收费和由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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