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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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

2、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

3、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

4、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 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二) 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积极推进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 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

5、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 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动市场公共服务与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农产品直供社区、城市共同配送等流通体系,消费品牌、商贸服务等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健康发展。  (五) 支持营造良好商务环境。推进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贸易便利化、重点商务改革,引导特色园区建设,促进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六)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偿使用方

6、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是指通过组织项目申报或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基础数据的方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省财政厅按照审定的具体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是指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因素测算切块分配各市、县用于商务发展。各市、县统筹安排,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地区(行业)倾斜因素等,结

7、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并安排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商务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细则或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或单位总部审核汇总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四)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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