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专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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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本市市区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的专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较好促进科技进步或有较好市场前景,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资助:(一)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后;(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获授权后。外观设计专利由各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所在地政策资助。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四条

2、专利资助的标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可凭收费收据原件给予申请费资助,其余用在授权后凭收费收据原件实报实销,每件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费用,授权后凭收费收据原件实报实销,每件最高额不超过1000元。(二)获国外授权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费用,授权后凭收费收据原件在最高限额内实报实销,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或地区。其中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额5万元人民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额1万元人民币。第五条申报专利资助的时限:申报专利资助应在下列时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一)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

3、时限为自缴纳申请费之日起六个月内(以收费收据日期为准)。(二)国内授权专利的资助时限为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三)申请国外专利的,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四)国外授权专利的资助时限为自取得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o第六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递交资助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帐号。(二)申报专利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的资助须提供《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按江苏省专利资助表式);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缴费收据原件及

4、复印件各一份;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2)国内专利的授权资助须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按上述(1)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供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4)国外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供外国专利局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5)申请人为单位,缴纳费用收据、发票或结算帐单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缴费收据、发票或结算帐

5、单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第七条提交的收据、发票或结算帐单原件须经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核对,盖上“已受理资助”章后返还申请人。第八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专利资助申报,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按季度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资助的专利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年度预算情况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三)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并且资助总额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十条监督管理(一)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

6、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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