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奖励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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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局政府收入目标奖励考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稅收经费相关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11]470号)和规范津补贴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收入目标奖励奖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励)发放的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只能用政府明确规定用于奖励干部职工个人的资金来发放;(二)量入为出的原则,即根据政府奖励总额,适时调整基数和级差系数,不允许突破奖金总额,不得挪用其他科目经费。如年终有节余,按此办法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发放。(三)体现激励的原则,即政府奖励发放要体现贡献大小和岗位差别,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第三条区地稅局正式人员的发放基数每年年初根据政府奖励数额大小,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按七级系数发放,即应发数为基数与系数之积。根据每月“五联三挂钩”(联收、联责、联职、联岗、联廉,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干部使用挂钩)岗位责任制考核得分情况,计算兑现金额,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第四条系数级差为0.03,具体为:(一)基础系数:1、试用期人员系数:1;2、一般人员(中级及以下技工)系数:1、1.03、1.06;3、分局股长、区局机关股室工作人员(高级技工)系数:1.09;4、分局副分局长系数:1.12;5、机关股长(含信息中心主任、机关

3、党委专职副书记)、副主任科员系数:1・15;6、分局长系数:1.18;7、党组成员、主任科员系数:1.21。(二)岗位增加系数:(1)兼职岗位增加系数(兼职岗位是指在实际工作中除专职岗位外另增加的岗位):法制员:0.03,信息员:0.02,系统管理员:0.02,兼职监察员:0.02发票管理员:0.02,经费报账员:0.02,票证管理员:0.02,资产管理员:0.01。(2)机关股室负责人增加系数:0.02。(三)实际工作年限增加系数:10年以下增加:0.21;11—20年增加:0.22;20年以上增加:0.23。税收管理员(没实行专业化管理之前)基础系数

4、,由分局根据其工作量大小或管户多少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1.06,并上报区局备案。分局人员兼职所增加的岗位系数一般不突破0.07(工作年限增加系数除外),具体为:一般人员、分局股长兼职后增加系数与基础系数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副分局长系数;分局副职兼职后增加系数与基础系数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分局长系数。分局人员兼职情况应报区局备案。第五条新进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系数:1、从外系统、外地(市外)调入或从部队转业进入区局工作的正式人员,按任职情况确定系数享受政府奖励;2、招考录用人员试用期内拿50%,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3、从系统内其他县区调入本局人员,调入后按其任职情况

5、重新确定发放系数。4、调离人员从调离次月起停止享受政府奖励。第六条初级、中级、高级技工系数确定是指从事工作与工勤岗位相匹配人员,从事工作与工勤岗位不相匹配人员按照一般人员确定系数。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份执行。裕地税[2009]82号、裕地税[2010]34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八条如今后上级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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