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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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划分·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颁布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

2、15〕18号)中已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为“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应以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之所以推荐本文,就是因为即使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还是有不少客户和同行在面临如何判断界定和区分“生产、经营需要”的问题时仍面临诸多困惑,相信本文的一些分析有助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以下为全文。·内容提要: 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

3、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是企业间因资金实力不平衡以及长期以来行政、司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实施禁止性政策而导致的一种特殊交易现象。融资性买卖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审判实务中,应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等,结合交易惯例,综合判断交易性质是否为融资性买卖及其类型。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

4、息。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关键词: 融资性买卖分类识别合同效力过错损失分配· ·企业间的融资性买卖纠纷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由于真实交易目的隐蔽、外在交易形式与内在效果意思不一致,加之交易环节众多,审判实务中难以认定此类纠纷的性质,在法律效力及责任裁量上各异,影响了司法尺度的统一性。如何区分融资性买卖与真实买卖特别是连环买卖,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为此,笔者试图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对融资性买卖的特征进行分析,为正确认定识别融资性买卖提供参

5、考,结合新近的司法政策变化,对融资性买卖的效力、损失分配等问题提出浅见。· ·一、企业间融资性买卖产生的原因· ·企业间的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交易。当企业需要融资而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时,往往通过买卖、联营、存单、票据、委托理财、工程垫款、典当交易等形式开展实质上的借贷业务。因此,企业间以融资为目的,以商品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融资性贸易形式不一而足,融资性买卖是其中最常见、最典型的类型之一,在实务中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近年来,融资性买卖呈愈演愈烈之

6、势,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名实不符的融资性买卖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钢铁、煤炭、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领域,企业间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托盘贸易进行融资,几乎成为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以钢贸行业为例,2012年华东地区爆发“钢贸危机”后,大量的融资性买卖浮出水面,中铁物质公司、中远公司、五矿集团、中储公司、中外运公司、厦门建发等众多大型知名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因从事托盘融资买卖而纷纷卷入诉讼当中,相关问题至今尚未完全化解。托盘融资的基本模式是,由拥有资金优势或贷款渠道的企业作为托盘公司,以买卖形式从需要融资借款的钢贸企

7、业处购买钢材,从而以支付货款的形式放贷,但货物一般仍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内并不交付转移,一段时间后(通常是三个月),钢贸企业自己或通过其关联公司、合作企业加付一定的佣金或者息费再从托盘公司处另行买回钢材,托盘公司实质上充当了钢贸企业的“影子银行”。一旦钢贸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依约买回钢材(返还借款),托盘公司与钢贸企业或参与托盘交易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巨额纷争就会出现。· ·企业间为何要采用这种名实不符的交易形式呢?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实行严禁的政策,为避免直接开展借贷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为无效的命运,

8、企业间便暗度陈仓,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以实现资金拆借的目的,融资性贸易因而大行其道。企业间资金实力不平衡,融资需求与融资难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我国广大的中小微企业由于缺乏银行认可的资信,难以直接从银行获取融资,因此经营资金缺乏、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它们发展的顽疾。特别是当国家实行稳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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