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契税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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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逃契税房价“减半”惹麻烦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有人为少交房产交易契税,竟然在合同标价上做文章,到头来费尽种种周折才得以恢复事实真像。1月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权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权某购房款50000元。  房产交易风平浪静  本案原、被告系同村人。被告权某曾在该村1组建楼房一幢及厨房一间。该楼房于1999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中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权某,建筑面积为159.

2、88平方米。原告刘某户籍所在地原先在该村20组。  2005年10月初,经过康某的介绍,刘某与权某就买卖上述房产一事进行了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了该房屋价款等事项。2005年10月13日,刘某给付权某订金2000元。2005年10月14日上午,权某、刘某请本村村委会主任薛某执笔书写售房协议书。薛某执笔写好售房协议书主文后,刘某、权某先后在协议书上签名,介绍人康某在该协议书的见证人一栏内签名,执笔人薛某在该协议书的在场人一栏内签名。  该售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权某现有一幢二上二下的楼房及厨房一间出售给刘某,房子的总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交房日期为2005年1

3、0月14日下午。交款时间为2005年10月14日付清,不得拖欠。交房交款以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产权变更登记、户口迁入费用,均由刘某负责。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不得反悔。  2005年10月14日下午,刘某给付权某购房款48000元。权某连同先前给付的定金在内,当场出具一份收条,收条的内容为:收到刘某购房款伍万元整。当天下午,权某将所出售的楼房和厨房的钥匙交给了刘某。此后,刘某一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  2005年10月16日,刘某向村委会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该农户不要村委会另行安排宅基地等事项。同日,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兹有本村20组村民刘某

4、已承诺村委会不再安排住宅地、原宅地不再翻建楼房、原平房保留,因人多田多,敬请有关单位协助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特此证明。2007年3月20日,刘某将其户籍从本村20组迁到新购房屋所在的本村1组落户。  2007年12月25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权某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案中案露出猫腻  从原告刘某起诉状内容及所举证据来看,此案及其普通,主审法官曾经审理过上百件同类案件。意想不到的是,一起简单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背后却掩藏不为外人所知的“内幕”,并触发出另场官司。  接到刘某诉状后,被告权某提出,当初实际谈定的购房总价款为10万元,合同上只写了5万元,其真正

5、目的是为了刘某减少契税;刘某已给付购房款5万元,曾口头约定尚欠的购房款5万元于两年后给付,但刘某至今未给付,现要求刘某付清尚欠5万元。对于权某陈述的上述情况及要求,刘某予以否认。  在本案审理中,2008年1月8日,权某向法院提起另一起诉讼。权某以刘某否认购房款实际为10万元导致双方之间订立的售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其与刘某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书(以下简称撤销权纠纷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权某向法院申请对讼争的楼房及厨房在出售时的价格进行评估。2008年3月2日,某房产评估公司受法院委托对诉争楼房及厨房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估价报告载明:估价期日为2005年1

6、0月14日,估价结果为:根据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69.68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25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09148.79元(其中不含土地价值)。  2008年3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撤销权纠纷案时,权某(该案原告)申请康某(介绍人)等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康某当庭反映:刘某看了权某的房屋后合适这个房屋,权某要卖10万元,刘某也合适这个价钱,说10万元就10万元。后刘某自筹了3万元,康某(介绍人)帮刘某借了2万元。因权某与刘某说好了要减轻刘某办房产证的负担,故在协议上只写了5万元。刘某先给付了权某购房款5万元,刘某与权某说好两年后再给付另5万元。  根

7、据双方争议焦点,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于2008年4月7日向村干部薛某(执笔人)进行了调查。薛某向法院反映:权某找到我请我帮他写一份房屋买卖的协议,当时我就问他的房屋是多少钱,他说协议只好写5万元,我说这个房子不止值5万元,他说叫我不要管、实际双方约定房子的价格是10万元。我遂叫他最好写两份协议,其中一份5万元的协议是假协议只用于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外写一份真协议以明确房价为10万元。权某说不要,这是他们私下的事,之后我就为他写了一份5万元的协议,10万元的协议就没有写。买房人刘某在写协议时知道房屋的成交价为10万元,并非协议所写的5万元。  200

8、8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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