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

ID:36007681

大小:3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4-29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_第1页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_第2页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_第3页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_第4页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资源,是指长江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包括江心洲、外滩圩和长江主要支流入江口河岸等。第三条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产业

2、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省及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省及沿江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长江

3、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供应以及临时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四)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规划的编制和港口岸线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行为;(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业、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可依法

4、转让。保护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转让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第二章规划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

5、护、旅游等部门,依据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长江岸线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长江岸线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发展;(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长江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十一条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相适应,并与港口规划、环境

6、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根据长江岸线资源的不同功能和用途,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江岸线陆域开发利用范围。第十二条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实施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第十三条经批准的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实施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改变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实施规划的,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时修改相应规划。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十四条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实施规划。第十五条

7、下列项目禁止使用长江岸线资源:(一)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项目;(二)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项目;(三)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项目;(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报送有关材料。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资源情况进行审查,符合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实施规划的,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