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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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内容提要:《婚姻法》的制定对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婚姻法》也逐步修订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主题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区别与联系 法律后果 审判中的注意事项目录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1(一)无效婚姻的定义与思考·····················1(二)可撤销

2、婚姻的含义与质疑·····················2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与联系··················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4四、典型案例分析······················4五、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81浅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婚姻为一种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作为组成家庭的前提,关系的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婚姻一旦成立,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而婚姻一旦发生变故,也必然会引起这些即

3、成法律关系的变动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本文中将就婚姻法修正案中关于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一)无效婚姻的定义与思考  新的婚姻法修正案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其中对于无效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②这四种情况皆因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重婚的情况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4、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有关禁婚亲和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则违反了《婚姻法》第六条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不难发现,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规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似有不妥。从法条上看,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性。何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这个范围只有留给法官或医学鉴定人员来确定,因而,这一规定极有可能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球,可大,可小,可圆,可方。如果法官将这一规定的范围理解的过小,则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如果,法官将这一规定的范围确定的

5、过大,则极有可能限制当事人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在私法的领域内,法律不禁止的即是可为的。法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就会使法律禁止的范围可大,可小,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这样必然会影响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自由度,并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立法者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究其原由,应该是为了防止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者将其疾病传染给配偶或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者将其疾病遗传给后代。因此,笔者认为,从健康和优生方面考虑,且顾及到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法条的可操作性,可以将该条款修改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严重遗传性疾病”

6、,并对婚姻无效中的相应条款也做相同的改动。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虚假婚”10,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例如,通过结婚来骗取分房指标或获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以结婚的方式来取得在某一地方的永久居住权。这种婚姻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而缔结并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且这样的婚姻关系往往持续时间短,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应当将此种情况也列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之内。(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与质疑  可撤销的婚姻是

7、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8、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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