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山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普陀山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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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陀山“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化解矛盾,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推进普陀山“四山”建设,根据市综治办《关于在基层所队建立和推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舟公通字〔2013〕7号)精神,结合我山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公安分局建立和推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合司法资源,推进四山建设”为目标,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和推行由综治办牵头,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庭协同配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良性互动,利用社会资源力量在公安机关设立人

2、民调解室,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化解符合条件的治安案件、刑事和解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着力打造集成式、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工作原则“三调联动”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及时”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警务秘密。具体注重“四个结合”:(一)注重独立调解与协同调解相结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

3、既要主动、独立履行法定调解职责,又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点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实现资源共享、功能补位、无缝对接。(二)注重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诉讼权利,保障其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进行维权。(三)注重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站在公道立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建议,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四)注重说理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客观指出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对调解不成的,要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4、结案。三、组织机构及经费(一)调解机构。在普陀山公安分局设置人民调解室(以下简称“调解室”),作为“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构。调解室由普陀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命名为“普陀山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普陀山公安分局调解室”;调解室由公安分局和司法所共同负责管理和指导,分局治安大队协助调解室的日常工作,司法所负责对调解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调解室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法庭应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调解室设在公安分局办事功能区内,配备专用办公室,办公室内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并悬挂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牌、亮相牌及调解工作制度等。(二)调解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

5、选聘具有基本法律知识、为人公道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身体健康的社会力量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并配备兼职人民调解员若干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需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和资格身份确认后,方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职的公安民警不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但可以专业人员身份参与配合调解。调解员由普陀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三)经费。普陀山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普陀山公安分局调解室办公硬件设施设备及办公用品等由普陀山公安分局在政法楼建设资金中列支。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列入综治人民调解经费预算。调解员根据专兼职分类,以工资和补助形式发放,具体数额根据出勤和考核情况发放,考核标准和

6、方法由司法所制定。四、业务范围调解室依法调处以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纠纷:(一)公安机关接处警受理的、社区民警走访或社区(村)干部提交的,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刑治案件的民事纠纷案件;(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涉及民事纠纷的治安案件;(三)依法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不予处罚后仍涉及民事纠纷未解决的案件;(四)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五)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六)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七)普陀山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需要移送且符合人民调解条件

7、的其他案件。除上述案件外,调解室一般不受理其他案件。五、调解程序(一)告知引导。公安机关对于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可主动告知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特点、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并询问其是否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到调解室接受调解。(二)受理移送。调解室对引导过来的调解案件应及时审查并依法受理。受理案件需登记在册,由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表》,并送达《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经审查后,不属于调解室调处的,应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法受理的,办案单位应当将案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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