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

ID:36347709

大小:248.50 KB

页数:63页

时间:2019-05-09

上传者:U-145848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_第1页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_第2页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_第3页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_第4页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学习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这个理论之所以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因为:第一,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第二,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第三,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第四,总起来说,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  邓小平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它是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又是需要从各方面进一步丰富发展的科学体系。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是:1、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问题上,强调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上,作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强调这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3、在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问题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强调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4、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问题上,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也是解放生产力,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僵化停滞是没有出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同经济、政治的改革和发展相适应,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5、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条件问题上,指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强调实行对外开放是改革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应当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封闭只能导致落后。6、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问题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保证,又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获得新的时代内容。  7、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步骤问题上,提出基本实现现代化分三步走。在现代化建设的长过程中要抓住时机,争取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又比较好的阶段,每隔几年上一个台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可是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8、在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问题上,强调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改善和加强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改善和加强自身建设。执政党的党风,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依靠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必须依靠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必须依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是社会主义祖国的保卫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9、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上述九条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相互关联,不可分割,要掌握其完整体系和内在逻辑。第一条是思想基础,是这一理论的精髓,贯穿于全部。第二条是这一理论的前提和立论基点。第三、四、五、六、七条着重论述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这一理论在党的路线上的集中表现。其中又突出讲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还突出讲了生产力标准,这是这一理论的哲学基础。第八条专门论述了运用这一理论,实现党的路线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第九条讲“一国两制”,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祖国统一问题,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些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邓小平理论还有其他许多内容,还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在实践检验中继续丰富、完善和发展。邓小平理论内容非常丰富,也非常深刻,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在学习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学习邓小平理论,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地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  第二,学习邓小平理论,关键是抓住其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三,学习邓小平理论,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原著,同时也要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献。 第四,学习邓小平理论,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和谐社会理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到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干部作风建设八个方面的论述一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中走在前列,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二是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在思想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气力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三是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使各项政绩真正经得起实践、群众、历史检验。四是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各项工作中都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五是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善于把中央精神与地方和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六是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七是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八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紧紧围绕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以新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的一件大事来抓,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推动反腐倡廉取得重大成效,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我们必须继续进行不懈的努力。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坚持这些宝贵经验,进一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必须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依纪依法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在领导干部尤其是高中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极大,必须继续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第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以党风建设带动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正之风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要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第三,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党的意识,提高党性修养,不断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尤其要注重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党的事业和个人价值、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第四,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要把反腐倡廉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措施结合起来,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五,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抓好工作,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使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运转起来,形成齐心协力反腐败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全面履行职责。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把依法执政的要求贯彻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去,严格依纪依法办事。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胡锦涛指出,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中央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要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监督实效。第三,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要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第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既要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又要形成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胡锦涛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坚持继承光荣传统和弘扬时代精神相统一,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坚持加强个人修养和接受教育监督相统一,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胡锦涛指出,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把党的科学理论与改革发展稳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干事创业能力,不断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三是着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责任意识,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完成组织上交付的工作任务。四是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察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五是着力树立正确利益观,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六是着力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在当前形势下,坚持艰苦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勤俭办一切事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胡锦涛强调,各级党委要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落实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和措施上。胡锦涛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反腐倡廉重任,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有坚强党性和良好作风,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做到忠于职守。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 栗战书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讲话精神栗战书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发展机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贵州发展的突破口在"两化"的要求,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突破工业化、信息化这两道门槛。按照发展的动力是科技创新和改革开放的要求,使经济发展走上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轨道。按照发展的基础是"三农"的要求,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互动发展。按照发展中要始终保护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绿色贵州、生态贵州,使贵州的青山常在、碧水长流。按照通过培育黔中经济区壮大贵州经济"骨骼"、提升贵州经济质量的重要思想,推进实施黔中经济区规划,谋划打造贵阳、遵义、毕节快速崛起的"金三角",积极争取国家出台支持三个自治州发展的政策文件,形成全省良性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牢固树立服务业的发展繁荣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的思想,着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继续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建设旅游强省步伐。栗战书指出,要进一步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和群众工作,为"十二五"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习近平同志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讲话,核心思想有两个:一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是改善民生,一是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根本性、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把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重大举措落实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来,继续抓好收入这个最核心的民生,脱贫这个最突出的民生,农村危房改造这个最急迫的民生,教育这个最长远的民生,社保这个最普遍的民生,就业这个最根本的民生,真正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把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推动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创新结合起来,既要服务好群众,又要教育引导好群众,把群众工作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做群众工作,夯实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栗战书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证。要深入抓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突出抓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学习和研究,推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真正从思想深处认识清楚权力来自人民,权力要回报人民,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把狠抓落实作为干部作风转变的重中之重,通过密切干群关系、做深做细群众工作赢得民心。要加强干部培养选拔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贵州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讲话精神李军在讲话中指出,社会管理是一个老课题,同时又是一张“新试卷”。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指出,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贵州特点的社会管理新路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利于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是确保党长期执政的根本要求;有利于补长社会建设这块“短板”,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协调并进,是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群众利益,疏解群众情绪,提升群众幸福感,是为人民谋幸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密切党群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全市上下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紧紧围绕“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目标,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良好社会秩序,努力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条件。李军指出,贵阳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的新期待,深入了解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的发展规律,切实找准工作切入点和抓手,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省率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一是领导体制要创新。贵阳市在全省率先成立市委群工委,统筹、领导全市涉及社会管理的群众工作,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重要指示的实际举措,是对新形势下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党群关系要求的主动顺应。群工委要抓紧健全工作机构,在全市形成完善的群众工作网络;要迅速打开局面,立即组织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尽快化解一批重大社会矛盾纠纷,为建党90周年、2011生态文明贵阳会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重大活动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工作平台要创新。新成立的市群众工作中心,是直接受理群众来访、调处社会矛盾的群众工作平台,克服了以往信访局权威性不够、统筹力不强的问题。要围绕将矛盾纠纷“中转站”变成“终点站” 的目标,服务意识要更强,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工作作风要更实,对待群众要热心、耐心、诚心、细心;干部队伍要更优,把群工中心作为培养、锻炼、选拔后备干部的重要平台。三是基层组织要创新。要认真总结巩固贵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成果,顺应城市扁平化管理的大趋势,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没有开展改革试点的,也要积极推进资源下沉,直接面对群众开展服务、做好工作。四是社会协同要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充分发挥和谐促进会在化解矛盾中具有的劝导性、对话性、灵活性特点,促进社会矛盾从“一元调处”向“多元调处”、从刚性到柔性转变。党委、政府要在政治上、经济上对和谐促进会的成员予以支持;和谐促进会要通过定期组织活动等方式,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各成员要把参与社会管理作为人生价值的更大实现。同时,要大力发挥志愿者组织、慈善公益组织、社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五是重点人群管理要创新。对流动人口,要由计生部门牵头,实现从偏重治安管理转向综合服务管理,着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动态管理水平,加强文明礼仪和法制教育,使广大流动人口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对劳教服刑期满人员、吸毒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要通过办公益性企业,重点解决其就业问题,让他们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更好地融入社会。对网络社会,要积极顺应、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六是公共安全体系要创新。安全这根“弦”一定要时刻绷紧,突发事件处置一定要果断迅速,安全监管一定要落实到位,信息一定要公开透明,对失职渎职人员一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置。七是道德和法治建设要创新。大力实施“传统美德弘扬工程”,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增强公众的自律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单位的“一把手”既要抓业务,也要抓思想政治工作,“两手都要硬”。八是民生工作要创新。顺应老百姓对幸福生活的新期待,结合贵阳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就业、上学、住房、医疗、养老等突出问题的新办法、新举措,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李军强调,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要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是我们党的“传家宝”。要深怀敬畏之心,真正把群众当主人;深怀敬重之心,真正把群众当老师;深怀敬爱之心,真正把群众当亲人。二要改进做群众工作的方法。要善用老办法、肯用新办法,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群众面对面、手拉手等优良传统,积极创新和主动应用网络等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要多用软办法、慎用硬办法,认真研究、正确处理软办法和硬办法的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耐心细致、“活血化瘀”,处理敌我矛盾要迅速、果断、坚决。三要依法办事、公平办事、诚信办事。坚定不移地依照法律、依照规定、依照政策来办事,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时候,各级党政部门一定要把“公平”作为自己的良知,作为根本的尺度标准;坚持一诺千金,答应群众的事就一定要如期兑现,兑现不了的就不要随便承诺,绝不能开空头支票。四要加强对群众工作的考核。要研究对干部进行群众满意度工作测评的具体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换届工作中,要注意把精通社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领导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上来,真正履行保一方平安的重要职责。 省委书记栗战书《群众工作九法》省委书记栗战书在《学习与研究》2011年第5期上刊发的理论文章《群众工作九法》。方法一,心里装着大众,遇事想着群众。方法二,放低姿态,平等交流。方法三,说群众说的话,讲百姓讲的事。方法四,学会道歉认错,敢于让步妥协。方法五,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方法六,有理说理,以理服人。方法七,言而有信,兑现承诺。方法八,深入贴近群众,问计于基层。方法九,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论党的群众工作——重要论述摘编》一、关于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  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1934年1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  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1934年1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只有坚决地广泛地发动全体的民众,方能在战争的一切需要上给以无穷无尽的供给。  毛泽东:《论持久战》(1938年5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92页  依靠民众则一切困难能够克服,任何强敌能够战胜,离开民众则将一事无成。  毛泽东:《抗战十五个月的总结》(1938年10月12日),《毛泽东军事文集》第2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如果党群关系搞不好,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了,也不可能巩固。  毛泽东:《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1957年7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页  我们现在不是有许多困难吗?不依靠群众,不发动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克服困难。  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  毛泽东:《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1968年),《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81页  一个最基本的环节,就是看能否把大多数人民群众发动起来实行对敌斗争,大多数群众发动起来了,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邓小平:《敌占区的组织工作与政策运用》(1943年1月2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由于我们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而脱离群众对于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因此,目前在全党认真地宣传和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也就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我们搞四个现代化,因为经验不足,会面临多方面的困难。……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走群众路线,才能够得到解决。  邓小平:《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页  我们党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对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是六十年的斗争历史形成的。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这不是任何力量所能够改变的。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很多旧问题需要继续解决,新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页  我们党现在已经是一个拥有三千九百万党员、领导着全国政权的大党。但在全国人民中,共产党员始终只占少数。我们党提出的各项重大任务,没有一项不是依靠广大人民的艰苦努力来完成的。  邓小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82年9月1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二、关于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共产党员决不可脱离群众的多数,置多数人的情况于不顾,而率领少数先进队伍单独冒进;必须注意组织先进分子和广大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这就是照顾多数的观点。  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5—526页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  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1941年3、4月),《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0页  共产党的路线,就是人民的路线。  毛泽东:《在〈解放日报〉改版座谈会上的讲话》(1942年3月31日),《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9页  有无群众观点是我们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就好办。  毛泽东:《切实执行十大政策》(1943年10月14日),《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  “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这就是说,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每个乡村,每个市镇,都有那里的“诸葛亮”。  毛泽东:《组织起来》(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3页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页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1095页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毛泽东:《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1948年4月2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8页  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   毛泽东:《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1968年),《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81页  有些同志以为天下是我们打下的,一切要服从我们。这是非常错误的。实际上群众不一定会服从你。领导不是自封的,要看群众承认不承认,批准不批准。  邓小平:《克服目前西南党内的不良倾向》(1950年6月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页  马克思主义向来认为,归根结底地说来,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工人阶级必须依靠本阶级的群众力量和全体劳动人民的群众力量,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解放自己,同时解放全体劳动人民。人民群众的觉悟性、积极性、创造性愈是发展,工人阶级的事业就愈是发展。  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合体,它对于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  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  我相信,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  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85年9月23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我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现行政策只要一改变,人民生活肯定会下降。如果人民认为现行政策是正确的,谁要改变现行政策,谁就要被打倒。  邓小平:《答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问》(1986年9月2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174页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  江泽民:《做一个新时期合格的领导干部》(1995年6月30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我们想事情,做工作,想得对不对,做得好不好,要有一个根本的衡量尺度,这就是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  江泽民:《深入进行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教育》(1995年12月5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194页  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决定我国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江泽民:《二十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1998年12月18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262页  我们讲政治,离不开人民群众。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是我们最大最重要的政治。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点中,第一位的是群众观点。  江泽民:1999年1月1日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江泽民思想年编(1989—2008)》,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71页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最终决定力量。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所必须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所必须的。  江泽民:2000年8月27日在长春主持召开东北三省党的建设和“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江泽民思想年编(1989—2008)》,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83—484页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和认真实践。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这是极为重要的政治观点,也是极为重要的政治要求。  江泽民:《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2001年9月26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44页  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全部奋斗的最高目的。  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370页  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3月10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50页  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胡锦涛:《做好当前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2004年9月19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  作为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绝不能用来为自己谋私利,要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2005年1月14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24页  是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还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是衡量领导干部作风是否端正的试金石。  胡锦涛:《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2007年1月9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73页  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胡锦涛:《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2007年12月17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  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8年9月19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576页  人民群众是推动科学发展的主体。科学发展取得了多大成效、是否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感受最真切、判断最准确。推动科学发展,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做到谋划发展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查找发展中的问题听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发展措施向人民群众请教,落实发展任务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发展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  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8年9月19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579页  我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其他劳动群众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基本力量的作用,又支持新的社会阶层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作用,使全体人民都满腔热情地投身改革开放伟大事业。  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2月18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99页  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胡锦涛:《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大力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2009年1月13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51页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2011年1月10日)  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1年2月19日)三、关于自觉贯彻群众路线  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年6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  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把他们的经验综合起来,成为更好的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然后再告诉群众(宣传),并号召群众实行起来,解决群众的问题,使群众得到解放和幸福。  毛泽东:《组织起来》(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3页  要联系群众,就要按照群众的需要和自愿。一切为群众的工作都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而不是从任何良好的个人愿望出发。……这里是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头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的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  毛泽东:《文化工作中的统一战线》(1944年10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2—1013页   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  毛泽东:《关于重庆谈判》(1945年10月17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2页  要在人民群众那里学得知识,制定政策,然后再去教育人民群众。所以要当先生,就得先当学生,没有一个教师不是先当过学生的。而且就是当了教师之后,也还要向人民群众学习,了解自己学生的情况。  毛泽东:《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1964年8月29日),《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我们的干部中,自以为是的很不少。其原因之一,是不懂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因此,不厌其烦地宣传这种认识论,是非常必要的。简单地说,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毛泽东:《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1964年9月25日),《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组织工作中的根本问题,是党章中的根本问题,是需要在党内反复进行教育的。  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  什么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呢?简单地说来,它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在一方面,它认为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在另一方面,它认为党的领导工作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它能否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  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只有首先善于做群众的学生的人,才有可能做群众的先生,并且只有继续做学生,才能继续做先生。一个党和它的党员,只有认真地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指出正确的方向,领导群众前进。  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219页  我们党对于群众路线历来的解释,正如毛主席讲的,无非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就是正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然后正确地领导群众。党的正确的路线、政策是从群众中来的,是反映群众的要求的,是合乎群众的实际的,是实事求是的,是能够为群众所接受、能够动员起群众的,同时又是反过来领导群众的,这就叫群众路线。  邓小平:《提倡深入细致的工作》(1961年10月23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7—288页  毛泽东同志倡导的作风,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这两条是最根本的东西。当然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由和纪律的关系,都是很重要的。对我们党的现状来说,我个人觉得,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特别重要。  邓小平:《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1977年7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我们一定要恢复和发扬毛主席为我们党树立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真正相信和依靠群众,细心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一刻也不脱离群众。  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致闭幕词(1977年8月18日),《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我们不熟悉的、预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广,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根据党的性质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创造的一种科学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真正学会运用党的群众路线,需要经历一个端正立场、改造世界观、锻炼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长过程,要下一番苦功夫才能做到。我们还要结合建设和改革新的实践,创造新的经验,丰富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  江泽民:《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1989年12月29日),《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群众路线,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在党的全部活动中形成的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我们党正是一切为了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集中群众的智慧,把群众的力量组织起来,才战胜种种困难,创造出种种奇迹。  江泽民:《在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1993年12月26日),《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群众路线是实现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应该贯穿于我们党的全部工作之中。加强党的建设,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党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江泽民:《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1994年9月28日),《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07页  我们党所以有力量,就是因为我们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始终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这个根本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越是改革攻坚,越是面临困难,越是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江泽民:《不断提高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1998年12月7日),《江泽民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研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页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去发展我们的各项事业。  江泽民:《二十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1998年12月18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  江泽民:《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2001年8月2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2页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  胡锦涛:《在纪念中央革命根据地创建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七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1年10月24日),《人民日报》2001年10月25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创新发展思路,努力使我们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更快更好地发展起来,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1页   我们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不断实现民利,保证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部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一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2月26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页  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使我们作出的决策、采取的举措、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五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2006年6月30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35页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决策的根本依据,使各项决策既体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又代表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既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普遍愿望又照顾部分群众的特殊要求……  胡锦涛:《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2007年1月9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74页  紧紧依靠和切实关心广大劳动群众,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  胡锦涛:《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7日),《人民日报》2010年4月28日    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局面。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1年2月19日)四、关于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共产党员在民众运动中,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2页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年11月6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1942年5月),《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57页只有代表群众才能教育群众,只有做群众的学生才能做群众的先生。如果把自己看作群众的主人,看作高踞于“下等人”头上的贵族,那末,不管他们有多大的才能,也是群众所不需要的,他们的工作是没有前途的。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1942年5月),《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4页国民党也需要老百姓,也讲“爱民”。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古代还是现在,剥削阶级的生活都离不了老百姓。他们讲“爱民”是为了剥削,为了从老百姓身上榨取东西,这同喂牛差不多。喂牛做什么?牛除耕田之外,还有一种用场,就是能挤奶。剥削阶级的“爱民” 同爱牛差不多。我们不同,我们自己就是人民的一部分,我们的党是人民的代表,我们要使人民觉悟,使人民团结起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国民党是对立的,一个要人民,一个脱离人民。毛泽东:《在中央党校第二部开学典礼上的讲话》(1943年8月8日),《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58页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6页共产党就是要奋斗,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坚持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1957年3月),《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有两种努力,一种是执行了政策,联系了群众,做好了工作,完成了任务;另一种是工作看起来忙得很,但是实行的是命令主义,违反了政策,脱离了群众,完成不了任务,损害了党的信誉。……究竟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好,还是依靠群众、说服群众好?事实作了最好的回答。邓小平:《克服目前西南党内的不良倾向》(1950年6月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153页,154页我们的党是能够领导的,是不会被打倒的,因为我们同群众在一起,不是用宗派主义的态度对待群众、对待党外人士,不是用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群众,不是用主观主义的态度处理问题。如果我们党过去能领导好,今后还是能领导好。共产党有没有资格领导,这决定于我们党自己。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1957年4月8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4页我们进了城,执了政,是做官呢,还是当人民的勤务员呢?这个问题是毛泽东同志过去多次讲过的。可以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做官,一种是当人民的勤务员。如果不是做官,而是当人民的勤务员,那就要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出现,要平等待人,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2月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页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如果党的组织把群众的意见和利害放在一边,不闻不问,怎么能要求群众信任和爱戴这样的党组织的领导呢?如果党的领导干部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党纪国法,违反党的原则,闹派性,搞特殊化,走后门,铺张浪费,损公利私,不与群众同甘苦,不实行吃苦在先、享受在后,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接受群众监督,甚至对批评自己的人实行打击报复,怎么能指望他们改造社会风气呢!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178页我们必须恢复和发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我们大家都是从苦里过来的,经历过不少困难的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的时候也是很苦的啊!为什么过去很困难的局面我们都能渡过?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的干部、党员同人民群众一块苦。邓小平:《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我们的同志如果对个人的、家庭的利益关心得太多了,就没有多大的心思和精力去关心群众了,顶多只能在形式上搞一些不能不办一办的事情。现在有少数人就是做官当老爷,有些事情实在不像话!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邓小平:《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 我们的历史经验是,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关心群众。只要你关心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不仅不搞特殊化,而且同群众一块吃苦,任何问题都容易解决,任何困难都能够克服。邓小平:《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各级干部都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切工作都是为了群众,也必须依靠群众才能做好。要恭恭敬敬地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人民群众的优良品质和优良作风,学习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党的优良传统。江泽民:《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1997年1月29日),《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23页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共产党员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领导干部要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真正同群众打成一片,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否则,就有被群众抛弃的危险。江泽民:《“三讲”教育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新探索》(1999年6月28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的一切工作和言行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这必须成为我们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原则。江泽民:《通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三讲”情况的讲话》(2000年1月20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7页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充分考虑可能给群众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相适应。我们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要始终关心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江泽民:2000年4月29日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江泽民思想年编(1989—2008)》,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61—462页我们党是立党为公的,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绝不能脱离群众和凌驾于社会之上。江泽民:《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2000年12月26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也是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根本途径。江泽民:《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2001年4月28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必须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作为我们推进事业的根本工作路线。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280页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4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4页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页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5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五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2006年6月30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35页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年10月15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年10月15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我们要着力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努力兴办人民群众希望办的实事好事,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成为不断为民造福的过程,成为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过程,成为不断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过程,成为不断保障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的过程,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8年9月19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576页能不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检验领导干部党性是否坚强、作风是否优良的首要标准。密切联系群众还是脱离群众,不仅是态度问题、感情问题,更是政治立场、政治本色问题。胡锦涛:《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大力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2009年1月13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51页群众立场是决定我们党的性质的根本政治问题。我们党之所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首先是因为我们党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说话办事,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而不是站在个人、少数人立场上说话办事,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人、某一部分人利益,是决定人心向背、事业成败的关键。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8日)站稳群众立场必须体现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来。全党同志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作决策、做工作都要从群众利益出发,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8日)要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2011年1月10日)要加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理解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凡是对人民群众有利的事情都要全力做好,凡是对人民群众不利的事情都坚决不做。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2011年1月10日)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做到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做群众工作,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1年2月19日)五、关于群众工作主要任务领导农民的土地斗争,分土地给农民;提高农民的劳动热情,增加农业生产;保障工人的利益;建立合作社;发展对外贸易;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总之,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1934年1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137页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妇女群众要学习犁耙,找什么人去教她们呢?小孩子要求读书,小学办起了没有呢?对面的木桥太小会跌倒行人,要不要修理一下呢?许多人生疮害病,想个什么办法呢?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应该讨论,应该决定,应该实行,应该检查。要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要使他们从这些事情出发,了解我们提出来的更高的任务,革命战争的任务,拥护革命,把革命推到全国去,接受我们的政治号召,为革命的胜利斗争到底。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1934年1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页 无产阶级、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广大群众,有待于我们宣传、鼓动和组织的工作。资产阶级抗日派的和我们建立同盟,也还待我们的进一步工作。把党的方针变为群众的方针,还须要我们长期坚持的、百折不挠的、艰苦卓绝的、耐心而不怕麻烦的努力。毛泽东:《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1937年5月8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8—279页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我们的第一个方面的工作并不是向人民要东西,而是给人民以东西。我们有什么东西可以给予人民呢?就目前陕甘宁边区的条件说来,就是组织人民、领导人民、帮助人民发展生产,增加他们的物质福利,并在这个基础上一步一步地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与文化程度。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节选)》(1942年12月),《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7页群众生产,群众利益,群众经验,群众情绪,这些都是领导干部们应时刻注意的。毛泽东:《为中直军直生产展览会的题词》(1943年11月),《解放日报》1943年11月24日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这是党的七次代表大会的方针,我们要为这个方针奋斗。毛泽东:《关于重庆谈判》(1945年10月17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2页最重要的是充分发动群众,使我党与人民密切结合起来。只要广大人民的力量增加到我们方面,就会使敌我力量发生有利于我的变化,建立巩固根据地,使敌人无法战胜我们。毛泽东:《对东北局关于东北形势及任务决议的修改意见》(1946年7月11日),《毛泽东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152页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使全体人民比较顺利地走过目前的过渡时期,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就是十分必要的了。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什么是我们指导根据地群众运动应掌握的规律呢?第一是发动群众,在发动群众中组织群众、武装群众;第二是在发动群众之后,立即注意整理与健全群众组织生活;第三是在发动与组织群众中注意群众的政治教育,在发动与组织任务完成之后,应将重心转入教育群众,把群众运动提高到民主政治和武装斗争的阶段,使群众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力量,去参加统一战线,去参加群众性的游击战争,以巩固既得的政治经济权利;第四是把群众的经济斗争政治斗争约束于统一战线范围之内。邓小平:《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1943年2月20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68页在党内和人民群众中,肯动脑筋、肯想问题的人愈多,对我们的事业就愈有利。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没有这样一大批闯将,我们就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就无法赶上更谈不到超过国际先进水平。我们希望各级党委和每个党支部,都来鼓励、支持党员和群众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都来做促进群众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工作。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44页现在群众中需要解决的思想问题很多,党内需要解决的思想问题也很多。我们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切实认真做好,不能放松。这项工作,各级党委要做,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每个党员都要做。要做得有针对性、细致深入和为群众所乐于接受。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凡是需要动员群众做的,每个党员,特别是担负领导职务的党员,必须首先从自己做起。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 要大力加强党的组织、党员同群众的联系,要把国家的形势和困难、党的工作和政策经常真实地告诉群众。要坚决批评和纠正各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的错误。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页一定要努力帮助群众解决一切能够解决的困难。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要耐心恳切地向群众解释清楚。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页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群众意愿,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批评,精减会议和文件,办实事,求实效,把党的根本宗旨、优良作风和群众路线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领导干部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所谓领导,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群众之中,为群众所掌握,从而实现对群众的领导。而离开对群众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就不可能把群众真正动员和组织起来,实现对群众的领导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江泽民:《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作风建设中作出表率》(1998年6月2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对群众提出和反映的问题,必须满腔热情地加以处理,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绝不能漠然置之,更不能粗暴地对待群众,激化矛盾。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不能挂在嘴上,不能搞“虚功”,而是要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开展工作,把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落实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江泽民:《“三讲”教育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新探索》(1999年6月28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366页深化改革必然会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要向群众讲清楚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引导他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江泽民:《目前形势和经济工作》(1999年11月15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5页要充分重视并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着重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防止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防止矛盾激化。现在,一些地方的基层群众工作削弱了,许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实际上没人管,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基层、车间班组、街道社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要求,体察群众情绪。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要一件一件去落实。江泽民:《目前形势和经济工作》(1999年11月15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5页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江泽民:2002年2月4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思想年编(1989—2008)》,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81—582页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尤其要关心那些生产和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深入到贫困地区、困难企业中去,深入到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中去,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谋利益,带领群众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胡锦涛:《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2002年12月6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必须看到,我们的事业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在发展。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要细心体察群众愿望和利益要求的变化,使我们的政策措施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群众利益,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更有力地体现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帮助群众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胡锦涛:《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7月28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405页越是矛盾突出,越是问题复杂,越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引导群众正确分析形势,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和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自觉为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要在群众中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深入进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教育,深入开展国情教育,深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特别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帮助群众学会运用正确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做好当前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2004年9月19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许多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往往汇集在基层,这就要求基层干部不断提高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能力。要深入了解和善于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尤其要注意解决好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维护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切实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当作大事来对待,凡是群众提出的意见都要真心实意地去听取。胡锦涛:《要重视、关心和爱护广大基层干部》(2004年10月2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页要深入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量工作同党的群众工作有密切联系,要求我们把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做得更好。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页要适应我国利益格局变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客观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抓紧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以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为着力点,努力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五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2006年6月30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32—533页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探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积极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收费、收入分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避免因为决策失误和工作不当引起群众不满,注重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10月1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89页要按照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加快构建覆盖全体居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2010年9月6日),《人民日报》2010年9月7日六、关于提高群众工作本领我们是革命战争的领导者、组织者,我们又是群众生活的领导者、组织者。组织革命战争,改良群众生活,这是我们的两大任务。……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1934年1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在集中和坚持过程中,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这是前一个方法的组成部分。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年6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00页我们十分注意倾听人民的意见。我们通过村、乡镇、区、县的群众大会,也就是我们区域内任何地方的群众大会,通过党员同各阶层人士的交谈,通过各种会议、报纸和群众的来电来信等等一切能听到人民呼声的渠道,总是能发现群众的真正的意见。毛泽东:《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应通令一切党、政、军、民一齐动手做群众工作,将一齐动手打敌人,一齐动手生产自给,和一齐动手做群众工作三者结合起来。总之,一切依靠最广大群众力量去解决问题,放手将解决问题的责任交给各分区,交给广大群众。毛泽东:《自己动手,克服困难》(1945年4月9日),《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281页在一切工作中,命令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群众的自愿原则,害了急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了解了的东西,广大群众也和自己一样都了解了。群众是否已经了解并且是否愿意行动起来,要到群众中去考察才会知道。如果我们这样做,就可以避免命令主义。在一切工作中,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害了慢性病。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5页党和群众的关系的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的正确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0页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善于使我们的每一个运动,每一个斗争,不但领导干部懂得,而且广大的群众都能懂得,都能掌握,这是一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领导艺术。我们的工作犯不犯错误,其界限也在这里。毛泽东:《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1948年4月2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9—1320页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毛泽东:《必须重视人民群众来信》(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咒骂,也不能用拳头,更不能用刀枪,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 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我党要善于在一切工作中,一切运动中,大大发扬大众的民主主义作风,与一切不民主的现象作斗争。有了民主主义作风,才有广大的群众运动;有了广大的群众运动,才有真正的布尔什维克的党。我们要在民主政治斗争中,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我们更要在民主政治斗争中,使党成为群众的党!邓小平:《党与抗日民主政权》(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必须有系统地改善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方法,使领导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群众,善于运用典型调查的方法,研究群众的情况、经验和意见,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把绝大部分时间用在坐办公室、处理文件、在领导机关内部开会上面。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在群众方面,要扩大各方面的民主。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要开好。开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很有益处。……实际上群众参与的事情,即使遇到困难,即使有的搞错了,他们也能忍受,很少埋怨;相反,实行命令主义,搞对了群众也不满意。所以,扩大各方面的民主生活,扩大群众的监督,很重要。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1957年4月8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272页群众的意见,不外是几种情况。有合理的,合理的就接受,就去做,不做不对,不做就是官僚主义。有一部分基本合理,合理的部分就做,办不到的要解释。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要去做工作,进行说服。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1957年4月8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页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当然有对的,也有不对的,要进行分析。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给以适当解释。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只要我们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地做工作,把道理向群众讲清楚,就能得到群众的同情和谅解,再大的困难也是能够克服的。邓小平:《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9页从原则上说,各级党组织应该把大量日常行政工作、业务工作,尽可能交给政府、业务部门承担,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工作。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5页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这就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邓小平:《关于思想战线上的问题的谈话》(1981年7月17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2页对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中流行的影响社会风气的重要思想问题,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由适当的人进行周到细致、有充分说服力的教育,简单片面武断的说法是不行的。群众关心的实际生活问题和时事政策问题,各级领导一定要经常据实讲解,告诉大家客观的情况以及党和政府所作的努力,并且对群众所反映的不合理现象及时纠正。群众从事实上感觉到党和社会主义好,这样,理想纪律教育,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才会有效。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85年9月23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145页 全党应十分重视和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见微知著,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不能让事态扩大,更不要等事情闹大了再来解决。江泽民:1993年3月7日在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江泽民思想年编(1989—2008)》,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中央要求,省、区、市党政领导同志每年至少抽出一个月时间,地(市)、县党政领导同志每年至少抽出三个月时间,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所谓深入农村,就是要深入到村到户,特别要到贫困村,直接倾听农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他们在想什么、盼什么、要求什么、反对什么,在农民中交一些知心朋友。江泽民:《要始终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1993年10月18日),《江泽民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研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2页现在,推进改革和建设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不少,好办法从哪里来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我们头脑里固有的,归根到底是来自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丰富多彩的实践。谁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同广大群众结合在一起,谁就有力量、有智慧、有办法,就能够经受考验,战胜困难,作出突出的成绩。江泽民:《做一个新时期合格的领导干部》(1995年6月30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是深入到艰苦的地区和困难的地方去,老老实实调查研究,老老实实听取群众的意见,老老实实改进工作,在领导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取得人民的支持,不断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江泽民:《做一个新时期合格的领导干部》(1995年6月30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我看对我们的领导干部要狠抓一下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教育,这个教育抓好了,实事求是之风,艰苦创业之风,勤俭节约之风,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之风,才能大兴起来,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奢侈浪费、以权谋私等等歪风才能扫除掉。江泽民:《深入进行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教育》(1995年12月5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要认真调查研究社会各种动态以及群众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空空泛泛地喊口号,蜻蜓点水,浮光掠影,是不会产生效果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上一定要贴近群众,善于从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的问题入手,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努力建立一支能够与群众心心相印、整天与群众一起摸爬滚打、又善于做工作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江泽民:《通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三讲”情况的讲话》(2000年1月20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6—567页改进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在继承过去的优良传统和总结历史、现实经验的基础上,从思想教育和制度规定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一套管用的教育办法和制度规定,让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体遵循。江泽民:《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2001年8月2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2—573页 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细心研究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努力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团结带领群众不断前进。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是要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那里的干部和群众一道,努力排忧解难,化解矛盾,打开工作局面。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1—372页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善于摆事实、讲道理,努力做到深入浅出、以理服人,使群众能听得明白、听得进去,真正产生实际效果。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着力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本领,善于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把广大群众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奋斗。胡锦涛:《做好当前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2004年9月19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15页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心声和实际需求。胡锦涛:《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2010年9月29日),《人民日报》2010年9月30日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发展变化,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胡锦涛:《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2010年9月29日),《人民日报》2010年9月30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在总结运用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注意运用现代科技,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8日) 要在密切联系群众上下功夫,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浅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实际情况和工作部署讲清楚,了解群众疾苦,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做到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做群众工作。要在增进信任上下功夫,坚持相信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自己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教育群众和服务群众相统一,既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又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尤其是要努力满足群众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热情帮助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不断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群众发自内心地拥护党和政府。要在增强法制观念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主动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要在搞好示范引导上下功夫,牢记身教重于言教的道理,以广大党员干部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重视用群众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教育群众,使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增强群众工作亲和力和感染力。要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上下功夫,深入研究网上舆论引导的特点和规律,主动占领网上思想舆论阵地,把群众工作做得有声有色、丰富多彩。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8日)群众工作是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领域各方面的经常性工作,采取临时抱佛脚、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态度是做不好的,必须建立健全制度、认真执行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8日)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群众工作制度,特别是要把基层创造的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要健全服务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服务群众中的带头、推动、督促、保证作用。要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创新联系群众方式,做到机关工作重心下移、基层干部坚守一线、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要健全信访制度,加强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领导干部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处理群众信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8日)新形势下群众工作需要大家共同来做。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都要高度重视和主动开展群众工作,同时要支持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共同做群众工作,形成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合力,不断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的;(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五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分。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节选)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选)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选)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选)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一)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二)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以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十二条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三)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五)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第十三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三)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四)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五)依法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及追究形式  第十四条对妨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下列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活动中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对于共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产生具有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比照对该行为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或者主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一)性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诫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二)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  (三)性质、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大的,离岗培训;  (四)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视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形式处理。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较高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外部评议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三)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敷衍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已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外,需要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无直接干部管理权限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究。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级政府、本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上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判决或者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确认为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察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呼吁调查处理的;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的其他应当开展调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经审查需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开展调查。决定不开展调查,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开展调查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行政违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后,仍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有关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追究。  刑事案件、行政监察案件结案后,涉案行政执法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未受到行政处分,具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有关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追究。  第三十三条开展调查工作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被调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或者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承办追究工作的有关人员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原因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客观公正。   第三十九条根据调查结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决定或认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二)虽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的,作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四)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作出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  (五)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必须盖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经确认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责令限期纠正。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可以责令调查处理。接到责令调查处理的通知后,拒不执行的,追究该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究时效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终了之时起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对追究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确有必要予以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限制。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之规定有权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的发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四)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下列人员不颁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刑事处罚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 第八条 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培训合格人员的领证资格进行审查,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申领表》,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二)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培训合格人员的领证资格进行审查,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经组织培训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地、州、市、县行政执法机关领取行政执法证后,应当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登记表》,及时将领证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其所在单位登报申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予以补发。行政执法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注销。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的颁发、使用、注销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使用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验证。未经验证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当事人可以拒绝。 行政执法证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弄虚作假,骗取行政执法证的;  (二)不按规定将本机关的领证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证管理档案的;  (四)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四)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加盖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钢印。 本办法施行前,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自行颁发的执法证件,自本行政执法证启用后,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销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七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第十九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三)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