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西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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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9月25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菜剩饭等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

2、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理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的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

3、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用油市场监督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禁止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市发展改革、规划、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倡

4、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对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餐厨垃圾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审批条件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第九条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义务缴纳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参照城市生活垃圾运费、处理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其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

5、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别单独收集、储存;  (三)餐厨垃圾统一使用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服务单位提供标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的专用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当天得到运输。  第十一条 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业务的企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未经审批许可的,

6、禁止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

7、规划许可文件;  (三)处理能力不少于100吨/日;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

8、生单位应与经审批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报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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