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ID:36769824

大小:355.2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15

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_第1页
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_第2页
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_第3页
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_第4页
资源描述:

《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友邦保险[2016]定期寿险016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第三条保险责任一、身故豁

2、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二、全残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若

3、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豁免以上全残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开始豁免保险费起终止(包括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第四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4、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致全残;(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2104-011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第六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二十岁至五十五岁,主合同和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五十

6、岁至八十岁。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或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释义二)减去一年。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2)主合同效力终止;(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4)主合同或主合同所附加的其他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5)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均已开始豁免;(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第八条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7、,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3)投保人申报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九条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