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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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谈医疗安全主任医师法律的基本概念1、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2、法律—普通法、专门法3、司法解释4、行政法规5、地方法规6、部门规章7、诊疗护理规范医患纠纷的表现形式1、非医疗事故争议--无过失医疗争议非医疗争议两种⑴非医疗争议①侵犯病人名誉权引发的纠纷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名誉权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引发的纠纷“高法200条”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

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侵犯病人的肖像权引发的纠纷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高法200条”第139条: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肖像权

3、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侵犯公民的处分权引发的纠纷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相对应的就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处分权)。对于病人来说,病人对自己的脏器、肢体、组织等享有处分权;病人家属对病人的尸体享有处分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及家属处分权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非过失医疗争议是指医务

4、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病人遭受不良后果,病人及病家不理解,从而发生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⑴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广义医务人员—所有工作人员);⑵必须有违法行为,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⑷病人必须有损害后果;⑸病人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几个基本法律概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

6、成损害,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根据当时情形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但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将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希望严重后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后果,而轻信该严重后果能够避免,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希望严重后果的发生。从法律角度谈医疗安全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部分条款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8、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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