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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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流程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办理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申请材料: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函(需加盖公章),申请函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1;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货到汇款项下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年度的财务报表。2、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二)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三)托收项下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 注意事项:1、在北京地区试点期间(参看《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汇〔2005〕403号文),企业仅需办理“异地付汇”和“真实性审核”两类备案登记;2、对于“真实性审核”类别的备案登记,企业还需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3、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货物,或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该企业存储于保税监管区域的货物,在付汇时,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另行提供规定的材料。办理流程: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办理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一)货到汇款项下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三)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3、出具进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领取),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单位名称、经营单位代码、预录入号、报关单号、进口日期、商品名称、HS编码、数量及单位、币种、单价、总价、海关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代码和经办人签字、日期等信息;(2)电子口岸IC卡;(3)企业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需补制的报关单编号及预录入号、报关单丢失的事实、该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或核销的事实和公司公章)。办理流程:企业进口报关单遗失,若自进口报关之日1年以内,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若超过1年且未超过3年,进口企业首先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携带电子口岸IC卡、企业说明等资料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最后企业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期限:即时办理。4、办理差额核销报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不适用)办理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除提供办理正常核销报审业务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额占比不超过2%(含2%)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主要内容包括:差额数、合同号、差额原因和公司公章)、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对于超过限额的,需按照业务情况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额核销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汇局内部逐级处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1、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单位备案申请书;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7、“中国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办理流程:1、出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每周四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海关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联合办公)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2、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出口企业领单人员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2、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由IC卡操作员本人来办)办理流程: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1、出口单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我外汇管理部提出领取核销单的份数,然后由本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持上述材料(代领需提交单位授权证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办理期限:即时办理。3、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核销单情况为“退关”状态的界面(加盖公司章)[全额退关情况的提供]3、要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是指:发生全额退关、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办理期限:即时办理。4、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5、出具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3、《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核销单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3、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在外汇局出口科领取);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复印件);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1、出口报关单遗失,但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在1年以内的,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应直接调档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并加盖验讫章;2、若自进出口报关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的,进出口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办证明;外汇局核实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上签注外汇局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3、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出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表两联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核实后,将有经办签字并加盖“验讫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第三联退该单位用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6、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5、《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申请材料: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提供核销单、报关单;7、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8、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9、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0、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1、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2、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13、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4、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5、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办理流程:1、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出口后,应及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交单;2、出口单位交单5个工作日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网址:https://210.73.81.188:7003zlhx)进行出口收汇核销(首次核销前需到外汇局出口科开通),然后持打印的核销报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确认;无法在网上核销的业务,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及“出口收汇核销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核销手续;3、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出口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提供);6、出口单位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出口科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表”上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二)核销备查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出口科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在“备查查询”表上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8、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办理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收汇过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2.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3.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申请材料:1、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3、出口合同;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外收入申报单;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1、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 2、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9、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申请材料:1、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书(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3、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章);4、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5、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签发《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10、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申请材料: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出口合同,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5)涉外收入申报单;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出口合同,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4)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出口合同,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4)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5)涉外收入申报单,6)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4)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5)涉外收入申报单。办理流程: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出口科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11、“关注企业”名单内的出口企业办理贸易结汇 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审核材料1、出口企业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2、针对上述说明应当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办理流程:“关注企业”名单内的出口企业在办理贸易结汇时,银行要求外汇局核准的,出口企业应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来审核。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12、企业网上核销指南(1)出口收汇核销操作网址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需登陆网站地址:https://210.73.81.188:7003zlhx(2)登陆用户名:9位数的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密码:123456(第一次核销需要到外汇局开通用户,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种贸易方式核销方法都时,在全部核销单均已核销完毕后再点击蓝条中的“打印报表”,打印全部核销信息即可。2、若同时需要核销一般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时,应先点击“全额收汇”的核销,再点击“加工贸易”的核销。3、提交完成后的核销单视为已核销单据,外管局不给予删除。提示二:总量核销数据撮合有关情况的告知: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均是企业行为,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项下的监管是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监管,对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的核销现在已由电子信息自动进行核对,由企业参与确认,仅对非正常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单证监管。今后,外汇局的监管重心将由现场监管为主转移到非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的监管是依据企业在海关报关数据和在银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企业在报关和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如实申报,无讹,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报关、申报、数据撮合提交均是企业行为。提示三:1、出口发生特例问题需主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进行申报进行处理:差额(多收或少收);有依据的不能收汇;因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而产生的汇率差;2、现阶段对境内收汇的数据无收汇信息,企业须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补录电子数据;3、总量核销是将收汇总量核销每笔出口的核销单的报关总价金额,收汇多,余额进行企业认定自动留存;4、企业可随时上网进入自己企业的“核销用户”内,对出口与收汇的撮合进行确认“提交”(即核销)。即可选择批量“提交”,也可选择总量“提交”。5、企业必须注意:1、收汇申报准确无误;2、发现申报错误需提交银行证明到外汇局进行删除;3、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情况(蓝色的数据)应主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报告处理。提示四:操作步骤:一、连接上网(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录入http://210.73.81.188:7003zlhx回车(注:全部小写)三、看到“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后,在“企业代码”中录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密码”中录入本系统登陆密码。(默认为123456,改过密码的以改过的为准)四、点击“登陆”;五、按不同情况点击:1、“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2、“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的核销。3、“不收汇样品”指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不收汇核销。“全额收汇”的核销:1、点击蓝条中的“全额收汇”2、点击“请选择”3、选择“报关币种”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5、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7、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8、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张表)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13、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第四项“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14、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第二张表)“加工贸易”:1、点击蓝条中的“加工贸易”2、在“收汇金额占报关金额的比例”所对应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费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销单的加工费总金额除以报关总金额得出的小数(最少保留两位小数)3、选择“报关币种”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5、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7、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8、点击电脑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13、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14、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电脑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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