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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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为促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规范太原市建筑节能市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落实山西省建设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晋建科字[2006]11号)及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并建字[2006]52号),现就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管理部门凡进入太原市建筑市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在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备案。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工作,其主要职责:1、确定全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范

2、围与目录;2、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备案管理;3、建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信息档案;4、了解市场行情,掌握市场动态;5、发布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相关信息;6、对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的节能技术产品、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管理范围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达到降低能耗指标、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施工工艺、构造措施、建筑体系以及材料、装置、设备等。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外围护结构:1、墙体保温隔热系统与材料;2、屋面保温隔热材料;1、节能门窗与节能门窗框用型材。(二)建筑用能系统:1、供热采暖和空

3、调制冷等技术、设备与装置;2、分户供暖、温度调控和热计量技术与装置;3、低温辐射地热地板采暖技术系统与装置;4、健康新风换气系统与装置;5、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三)可再生能源应用:1、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应用技术与设备;2、太阳能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产品。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管理的要求(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的条件1、备案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3、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4、技术成果类要成熟可靠,通过评估或鉴定;产品类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5、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4、。(二)进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初次备案提供的资料:1、《太原市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表》;2、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出具生产企业委托证明原件;3、评估报告或鉴定证书,产品类应提交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近期(一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看原件,留复印件);4、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5、使用说明书;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2个以上用户出具的技术产品使用效果证明材料(原件);8、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9、申报人员必须有申报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0、申报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11、凡申报单位自己施工的必须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外地

5、企业必须有入并手续;12、经销商必须有经销委托书。备案资料应当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统一使用A4纸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的管理(一)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对资料齐全、完整、真实的备案单位以“优质服务、提高效率、减少环节、即时办结”的方针及时给予办理备案并发放《太原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明》。(二)经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统一颁发《太原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进入工地必须有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颁发的《太原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未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

6、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三)材料进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抽样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工程上。监理单位要严格查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产品、材料,并进行进场抽检、复检,禁止未通过备案的技术产品、材料用于工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质量与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在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使用未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有权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工程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备案后,

7、在产品进场复检或抽检中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不得在太原市建筑市场使用。(五)《太原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明》由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发放。《备案证明》不得涂改、租借、转让,违者予以取消《备案证明》,并依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六)《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备案单位应持原《备案证明》、产品近期(一年内)质量检测报告,企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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