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攀枝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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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人社发〔2016〕151号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攀枝花市就业创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市社保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现将《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攀枝花市就业创业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4月19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4月19日印发-2-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和失业管理,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2、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3号令)、《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川人社发〔2014〕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者、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3、。第四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事务。第五条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3-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必须在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个人求职登记、单位招聘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七条就业登记的范围:(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三)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四)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第八条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劳动

4、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人员类别、就业时间、属地就业服务部门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等。第九条就业登记的具体承办机构:(一)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其中,攀钢(集团)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实久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在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4-(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

5、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十条就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一)单位就业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攀枝花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基本情况表;3.攀枝花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二)个体工商户就业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攀枝花市就业登记个人登记表。(三)灵活就业登记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3.攀枝花市就业登记个人登记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

6、动用工备案。-5-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外国人来攀就业,台湾、香港、澳门人员来攀就业,其它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但不能跨月份)内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审核,并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六条失业登记的前提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

7、校毕业生、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方可进行失业登记。第十七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人员:(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四)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6-(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六)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七)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失业后如本人自愿的;(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第十八条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失业人员类别、失业原因、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属地就业服务部门等。

8、第十九条失业登记的具体承办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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