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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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1.目的规范车辆公告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车辆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产品扩展----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产品变更----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替代某些配置(或改变某些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2.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3.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

2、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4.1.1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点,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以下同。产品的商标及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

3、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注: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注:是否装备车载诊断系统(OBD)不作为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依据,但在公告其它栏中必须注明该型车辆是否装备OBD系统(装备OBD系统、无OBD系统或选装OBD系统)。以下同。

4、4.1.2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及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车身型式;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5、);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位置(前、中、后)。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和位置);行车制动系型式;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2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及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驾驶室(车身)型式;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

6、形状和尺寸变化。由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由于驾驶室的纵向结构、尺寸和乘员人数有明显的变化,不可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及高顶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和位置);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

7、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行车制动系型式;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3O类(O1、O2、O3、O4类)挂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及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轴数;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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