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讲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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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讲义(二)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认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转移及货物保全的性质、目的的规则;认识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主要内容,理解他提出的重要问题;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认识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的内容;认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的法律的内容,理解主要的支付方式;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重点掌握。多以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形式出

2、现,如:【09、4单选、多选、论述】、【08、7单选、多选、案例】、【08、4单选、多选、简答】、【06、4单选、多选、案例】、【05、4单选、多选、简答】、【04、4单选、多选、论述】、【03、4单选、多选、论述】、【02、4单选、案例】。串讲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法它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其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二、国际货物贸易它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所进行的有

3、形动产的买卖活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也是一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而且此种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无需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心。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4、1.实质要件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达成协议,即在他们之间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简称为有了合意。合意就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1)关于发价A.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

5、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即发价人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依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2)关于接受A.接受: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可以用行为来作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B.接受的效力被发

6、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C.逾期的接受是指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订立合同。D.接受的撤回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

7、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2.形式要件《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此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于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具备书面这一形式要件,并须由当事人签字。但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包括口头形式,同时第32条规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三、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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