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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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基本权利与言论自由主讲人:王泽鉴教授王泽鉴:我第一次到人民大学是1991年。我出去的时候下了一场风沙,印象深刻,那个时候到今天已经将近15年了,刚才正如杨老师所说的,看到人民大学突飞猛进,不仅在校舍方面,早上参观了学校的图书设备,各方面都令人惊喜。1988年参加了讨论的时候认识了几位老师,我看见中国人民大学在法学上的成就,这个成就反映了中国法学的发展上尤其是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上,我跟杨老师、王教授都有共事,法学的根基在于民法,判断一个国家法学发展的潜力或者国家法学的基础,几乎都在民法上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这个伟大的成就,也看到了中国民法未来灿烂的前程。民法的发展表现在民法典

2、制订的过程上,从1986年民法通则到今已经有整整20,20年的时光多少人的心力集中在这上面,我们知道合同法已经制订了,亲属继承制订了,物权法马上要实施了,现在面临主要的工作,主要是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今天早上我跟杨老师讨论的时候,人格权法和侵权法这个法律应该说是一个突破,也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可能性,当然也有很多可以讨论的地方。今天我看到图书设备以后,中国人民大目前在研究人格权法跟侵权法最有成的地方,我看到杨老师写了那么多书,我就奥悔我不选择人格权的题目的报告,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教,我选这个题目希望对中国人格权法的制订有一个可以考虑的层面。从海峡彼岸来的人大家比较期待台湾地区关于人格的发展到底

3、是什么状况,有什么地方可以提供我们借鉴,学术的研究的意义就在此。像各位老师、各位同学知道,台湾地区的法律在中国大陆法律的延续跟发展,台湾大部分的重要的法律都制订在1930年,包括民法、宪法,这些法律随着民国政府到台湾地区,50年来继续发展,经过时间的经历,重新会聚在一起,在民法追求共同理念上特别具有意义。今天我要报告的题目是“人格权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我相同的场合也说过表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当然有一些不同,但是会加以区别,它们的基本意义是一样的。在台湾地区人格权发展它是有一种慢慢的由民法上的人格权发展到宪法上的人格权,也就是说,在人格权法律的构造上,就有一个宪法上的人格权跟私法和

4、民法上的人格权,二者的关系对人格权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关系,这里当然牵扯到解释的制度,就是违宪审查的制度,这个对人格权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无论是看日本的、韩国的,或者德国的、美国的,它们都有一个宪法上对人格权发生的作用,如果说不了解,或者说没有把握住宪法对人格权的规范,常常不能深刻到体会它的发展趋势。各个地方对于视宪制度不太一样,宪法法院有类似的机构普通设立。韩国是这样的,奥地利、德国也是这样的,我有机会曾经去访问很多国家,也到过前苏联、捷克,它们都有宪法法院,也到过匈牙利,匈牙利的时候还碰到很多法院的法官,他们的法官很多都是学民法的,我们就问他,为什么宪法法院都是民法的人呢?他们说我们现在

5、是从事市场经济发展,所以我们希望比较多的人市场经济。台湾地区法律的发展可能就是“大法官会议”的释宪问题。“大法官会议”设立了15名法官。为了保证和社会发展的同步,它四要换一半,是一共有8个人,15个人,四年要换一半的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影响到机构的发展,15个人里面有一半是实务的人,比如法院出身的,有一半是学者出身的。任命学校的人的时候,他会考虑到他是留德的还是留美的,要保持法系的平衡。保持法系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台湾法律系聘老师的时候,整个教员的结构也是保持法系的平衡,这个制度很重要。在释宪制度上对法律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对人格权发展的影响,创设了所谓的宪法上的人格权。说到宪法是民敏感

6、的问题,这只是一个学术上的介绍,没有其他的意义。因为它是在中国大陆制订的,它对于人格理念、对人格并没有规定,但规定很多言论自由等等,没有一个条文规定人格权。人格自由发展是无中生有,是机构创设出来的,这里表示说法律常常规定的时候虽然不是很周全,但是创造方面更为重要。我们知道有物权,但是物权也是把它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价值之上,它说财产权利于保障,确保个人因财产状态行使自由使用的权能,避免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维护尊严,因公用的必要国家机关引发征收人民的财产,并给予相当得不偿,保障财产。也就是说它将整个财产权、物权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价值之上。契约也是一个一样,个人的自由决定生活资源使

7、用说明,这个时候牵扯到人与财产权的保障,跟人民契约自由。又有一个判决提到婚姻制度,婚姻是社会形成的制度的基础,婚姻是在人格自由基础上。这里将整个司法制度,不管所有权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制度都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人的自由和发展之上。因为它是经过宪法解释的,所以这个具有宪法的效力,这个在形成司法的内容,或者对司法很多法律规定的解释作用会发生一定的规范的效应。据我们主体来讲,最为重要的就是说它基于人之尊严、人之自由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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