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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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2011年11月保险法概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目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除特别注明外,本PPT中所称保险法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保险法法律体系保险法律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时又注意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

2、合《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贯彻了《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同时又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订立的合同在新法实行后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规定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新法具有溯及力。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概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目录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

3、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

4、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5、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法律的溯及力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6、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一般原则不具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特殊例外具有溯及力)解释一《保险法》的施行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无溯及力: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特殊例外有溯及力:第二条、第四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7、--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仅指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即保险合同的履行)适用新保险法,其他情形均适用旧保险法。保险事故如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自应适用新法。如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拒赔,而新保险法则删除了该规定。因此如保险合同虽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但保险事故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后,此时应使用新保险法,保险人不能因该

8、保险事故是受益人故意制造而主张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时仅仅为受益人丧失了受益权。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保险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地适用新法。不具有溯及力--第三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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