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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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国际上合同法概念英国:合同由可提起诉讼的一项承诺或几项承诺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美国:(1)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他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创设做或不做某特定事情的义务《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法国: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即合意理论。《法国民法法典》1101条德国:以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是一种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

2、系的法律行为《德国民法典》第305条思考:中国的《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合同的定义的?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代商法的倾向在现代社会,在商事交易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修改本篇范围之内的合同协议,即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通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此倾向一致。我国《合同法》与此一致: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3、议。“两大法系合同定义比较结果两大法系虽然在定义上有分歧,但都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就不存在合同。各国基本上都规定,合同要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合同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须有对价4、合同形式需合法5、合同内容需合法6、意思表示真实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2、单诺合同和双诺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三、合同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法官创制的判例法、议会制定的

4、、行政机关受议会委托颁布的制定法都是法律的渊源。并且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但判例法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仍起主导作用。在英国,《奇蒂论合同法》和《安森论合同法》具有最高权威,目前,两本书已经续写至第27版。在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是法官判案的参考书。各州的判例法是合同法的基本渊源。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曾是法律的唯一渊源;学者的著述对法官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判例法也得到发展,也是渊源;法官具有很大的自有裁量权3、中国法:1999年10月1日,中国《合同法》生效。在此以前是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调

5、整。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骤(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条件(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例: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

6、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交错的要约]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

7、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3、要约的约束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B.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对于要

8、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英美法、德国法、法国法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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