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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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10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2、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

3、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辖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4、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

5、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

6、任制;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四)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应急救援制度;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高危行业生产

7、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评估整改;  (六)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配备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

8、位应当按以下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少于三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少于五百人的,配备两名以上专职;  (三)从业人员在五百人以上少于一千人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  (四)从业人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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