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各大城市陪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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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各大城市陪产假规定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下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  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

2、受产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5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延伸阅读:劳动法规定男员工产假休几天  产假:⑴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⑵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⑶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⑷晚育者:年满23周岁第一次生育者,增加产假60天。流产假: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15天⑵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42天  相关法律知识  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浙扛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浙扛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5  第三条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生育

5、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应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应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偿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险费。  第五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并缴纳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企业破产、解散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生育保险费用,落实好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第七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

6、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原产假工资);  2、一次性营养费;  3、医疗费用补偿。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5  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地当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给。  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难产、平产等不同情况,通过测算后统一确定。超出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用药不予支付。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生育女职工所在的

7、企业,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企业代发给生育女职工,企业在发放时不得低于拨付标准。  第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及产假期满后,因病需休息治疗的,其医疗期和病假待遇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结算并领取生育津贴、生育补偿等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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