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ID:37960163

大小:3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6-03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_第1页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_第2页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_第3页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_第4页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燕矶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

2、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新生入学。地方

3、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划定小学的服务范围,并按照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九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

4、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常住地学校就读:⒈法定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法定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烈士子女、孤残儿等。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新生名单需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5、。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转学  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

6、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并在网上查阅

7、学生学籍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对学生转学,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因法定监护人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  第十九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

8、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