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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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二条 学校严格根据当年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新生招生。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必须持中考准考证及中考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报名、缴费,并领取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开学一周内申述理由,并持病因等证明到校办理准假手续,无故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到校后四周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检验合格的,取得正式学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月内,教务室按规定凭新生录取名册到市教育局建立学籍,取得相应省编学号及学号卡片,否则不承认

3、其学籍。学号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直到学生毕业。  第六条 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等情况者,应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应持有接收和转出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和转出证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的要从严控制。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持家长单位证明、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 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学号随转;外省转入的普高学生,在确认该生为正式在籍的普高学生

4、后,其学号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下达的机动学号中解决。  第九条 正常转学的学生,由户口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降级。  第十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借读或在其临时工作地借读者,可持家长单位证明和原学校证明,经双方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外市因特殊情况借读,需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借读学生修业期满后,借读学校须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原就读学校在核查借读学校所出具的学业证明无误后,须将借读生所有档案

5、资料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借读生一般只限于同类学校借读。借读生的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借读生有关档案记载借读学校要协助整理。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校不得接收非正常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0个月。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6、,凭医院证明可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学条件者,可在原班级升级就读。  休学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可提前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准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2、家庭有特殊困难,无法坚持学习者;  3、连续休学两年后,仍不能复学者;  4、累计留级二

7、次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者;  6、学校给予退学处分者。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并标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生退学后,其学号应即注销。  休学、复学、转学、借读学生,教务室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异动表”上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 升级、留级、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升级、留级每学年一次。升留级按学生的学年总评成绩而定。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应准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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