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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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津理工国资〔2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物资采购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物资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校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统一归口负责,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领导、明晰责任、科学计划、专款专用、励行节约、清正廉洁。第三条物资

2、集中采购的原则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少采购中间环节;强化财务、审计及用户的参与和监督机制,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全校各单位凡使用我校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各类贷款、专项科研经费、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其他经费),经批准购置各类物资,均适用本细则。第二章物资集中采购内容与范围第五条我校物资采购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消耗品。(二)用于行政办公和管理工作的仪器设备及其消耗品。(三)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

3、的各类家具。(四)用于总承包项目以外的学校基本建设主要设施、设备等物资。(五)用于全校后勤保障服务的其他物资。第六条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范围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上述各类仪器设备、物资。(二)单价在人民币800以下,但批量购置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上述各类仪器设备、物资。(三)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购置计划。(四)各类(上级拨款、自筹资金等)专项综合购置计划。(五)应办理报关进口手续的各类物资设备。(六)国家及学校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第七条全校各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的购置计划

4、内容凡属于集中采购物资范围的,均应报经国资处审核,并由国资处按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第三章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第八条全校各单位购置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必须履行规定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第九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一)国资处根据上级批准的购置计划内容、数量和使用资金额度确定集中采购方式,并负责组织实施。进口货物需同时办理免税申报、报关、商检等手续。(二)货物到达后,国资处配合招标单位、使用单位提(接)货,指导供需双方共同验收并做好固定资产上账等项工作。(三)校财务处根据校领导批复的经费预算、购置计划以及《固定资产验收单》、

5、购货发票予以付款报销。第十条按照市政府、市教委有关规定,属于市政府或市教委集中采购的物资设备,由国资处负责做好计划汇总上报、协调、核对、接货、验收、上账、付款、账目核对等配合、协调工作。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的设备、物资,在其规定的保(包)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国资处负责协调联系保(包)修;保(包)修期外发生问题由使用单位按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上级主管

6、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邀请非限定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此形式适用于有广泛供应商的通用设备或采购数量(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国资处代表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限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此形式适用于仅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取得、专业技术性较强并且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内容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国资处主持,由有关专家、使用单位、财务、审计、纪检监

7、察等部门参加的招标工作小组进行。(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国资处代表学校分别与若干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此形式适用于招标后没有合格标或技术复杂,质量、价格等不容易确定的采购项目。(四)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或国资处根据大量的市场调查,通过对不同的供货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综合比较,就可以从中择优选择的采购方式。此方式适用于合同的价值较低,货物型号、规格、质量市场较为统一、透明的采购项目。(五)单一来源采购。指招标代理机构或国资处直接向购置计划指定的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8、此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取得,或为保证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补充购置的采购项目。第十三条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总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优先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若通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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