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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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第二章人员组成第

2、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

3、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三)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4、(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

5、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6、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

7、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六章附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细则

8、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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