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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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农银吉发〔2001〕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地控制超标准、超编制配备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和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农业银行车辆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定标配置、定编控制、有效利用”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车辆是农业银行拥有所有权(不含未经批准自用的抵债车辆)或长期使用权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自购、抵债自用、馈赠、借入、其他单位转入以及连续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第四条农业银行车辆按用途分为业务用车(领导工作

2、用车、其它业务用车、生活用车)和运钞专用车;按车型分为大客车、中客车、小客车(面包车)、轿车、吉普车、轿货车、载重车等。(一)业务用车是指用于开展各项业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工作用车、其它业务用车和生活用车。(二)生活用车是指为职工工作、生活、文化娱乐服务应必备的车辆。(三)运钞专用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钞币、贵金属、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车辆。第五条农业银行车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申报、两级审批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农业银行车辆管理各部门的职责:(一)各级行的财会部门是车辆编制、分配、处置和账务处理等项工

3、作的主管部门。(二)各级行的行政后勤部门负责本级行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修,并根据车辆报废等需求情况,向同级财会部门提出车辆配置计划。第二章车辆编制及标准第七条省分行的车辆编制由总行根据领导职数及业务发展状况核定;二级分行和省行直属单位的车辆编制由省分行核定,并报总行批准;支行级及二级分行直属单位的车辆编制,由二级分行提出编制方案报省分行核定并报总行批准。各级行的车辆编制每两年核定一次。第八条省分行的车辆编制:(按总行规定执行)(一)领导工作用车按现有行领导(含在职副行级领导干部)职数1:1配备。(二)

4、其它业务用车定编基数为13辆。各项存款达300-800亿元的可适当增加2辆;各项存款达800-1500亿元的可适当增加4辆。第九条二级分行(含省行营业部)的车辆编制:(一)领导工作用车按现有行领导(含在职副行级领导干部)职数减1配备。(二)其它业务用车定编基数为3—6辆。各项存款达50-100亿元的可适当增加2辆;各项存款达100-200亿元的可适当增加6辆。(三)连续盈利两年以上的行,经省行批准可增加1—2辆业务用车。第十条省行培训学校可配备4台车辆,其中业务用车2辆(1辆轿车、1辆中客车)、生活用车2辆

5、(1辆大客车、1辆客货车);省行温泉疗养院可配备3辆,其中业务用车2辆(1辆轿车、1辆中客车)、生活用车1辆为客货车;省行国际业务部2辆业务用车。第十一条县级支行的车辆编制:(一)县级支行原则上不配备领导工作用车。各项存款在20-50亿元的行可配备1辆;存款在50—100亿元的行可配备2辆;存款在100亿元以上的行可配备3辆。(二)业务用车配备基数为2—3辆。各项存款在20-50亿元的行可增加1辆;存款在50—100亿元的行可增加2辆;存款在100亿元以上的行可增配4辆。(三)连续两年盈利的行,经批准可增配

6、1辆业务用车。第十二条营业机构(不含支行营业部)下辖的储蓄所(处),各项存款在3亿元以上的,可配备1辆业务用车。第十三条各级行的招待所、宾馆等附属单位,不准配备车辆,对外营业的宾馆等单位需要配备车辆的须有足够的经营纯利润经批准配置车辆。第十四条生活用车(包括大客车、客货车、载重车等)的编制由省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第十五条凡连续租赁或违规占用其它单位车辆尚未清理、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计入车辆编制。第十六条凡使用以资抵贷车辆年累计天数在1个月以上的除勒令停用外核减1台编制。第十七条各级行领导工作用车、其它业务用

7、车的配备,必须严格控制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制定的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汽车配备使用的标准之内。各级行均不得对省行配备的用车进行高于原车配备档次的装修。第十八条各行领导用车和其它业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山区及个别行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省行同意经总行批准。第十九条运钞专用车由二级分行向省行上报辖区各行编制方案,由省行审核后报总行核定编制。第三章车辆的购置第二十条省行每年初的1月31日前将车辆需求情况(包括运钞专用车)编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之内,于1月31日前上报总行,各二级分行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

8、车辆需求情况编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之内,并附表和有关变卖、报废相关资料上报省行。第二十一条各级行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购买新车:(一)核定编制后车辆不足的或经批准增加车辆编制的,可申请购置新车;(二)原编制车辆经批准变卖的,依据变卖的相关手续申请购置新车;(三)原编制车辆提足折旧报废的,依据报废手续申请购置新车;(四)凡行驶15万公里以上的国产车和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进口车,经批准允许变价处理,由省行集中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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