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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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及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2、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是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需要,由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转变到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成为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证据。一、医疗损害的含义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人身损害可以表现为组织器官的损伤(缺失或缺损),各种器官的功能障碍。或死亡。精神损害可以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社会适应能力降低。财产损失主要是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造成不

3、必要的经济负担。一、造成医疗损害的常见原因1、因医务人员主体资格造成的医疗损害因医务人员主体资格造成的医疗损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使用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二是护士履行医生职责,代为处理病情,产生医疗损害;三是下级医生遇到疑难危重病人,不请示上级医生,擅自处理病人,造成损害;四是非专科医生对病人进行处理,造成损害;五是聘请院外人员实施诊疗造成的损害;六是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行使医师职责,常见于结石治疗过程中,将病人交由碎石人员包干治疗。2、医疗技术过失引起的损害由于医务人员经验缺乏,操作不熟练,技术水平差,责任心里不强,判断

4、病情不准,对疾病预后缺乏足够的认识,做出错误的诊断或处理,遗漏重要的诊断或处置措施,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3、医务人员疏于对疾病的观察,造成医疗损害在患者疾病的进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症状体征,医务人员可能对患者或其家属的反映无动于衷,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有是医务人员并非没有观察,只是观察后未作记录,导致诉讼中举证不恻然,承担医疗损害的责任。也有些情况,医院观察到异常,但未进行相应的检查以明确诊断,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观察判断失误,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1、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患者对其疾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患者有何种疾病

5、,相应的治疗方案,目前的治疗效果,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有关请注意事项等等,医疗机构对此有说明的义务。说明的含义,就是医务人员要告知,即“说”;同时不要说清楚,让患者明白,即“明”。2、辅助检查引起的医疗损害辅助检查缺乏或不够全面,可能导致对疾病的诊断不明,治疗缺乏针对性,影响预后,辅助检查与临床诊疗脱节,造成医疗损害,检查不仔细或报告错误,将异常情况报告为正常,引起医疗损害。病理检查结果错误,导致临床医生处理错误。辅助检查报告不及时,导致病情延误治疗,引起医疗损害。对异常情况不复查,处理错误,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辅助检查失败,不实事求是的报告检

6、查结果,引起的医疗损害。6.医疗产品及设备所致的医疗损害在临床医疗工作中,需要经常使用医疗产品,如内固定器、血管支架、血液制品、药品等,这些医疗产品往往不是医疗机构自己生产,而是从生产者或销售者购买,其产品质量医疗机构无法控制,质量是否合格会影响到医疗效果。不管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机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可是代为赔偿,医院可找销售厂家赔偿。7.泄露患者隐私造成的医疗损害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一般会将自己的隐私告诉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有为其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对外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7、要追究行政责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侵权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未合理履行转诊、会诊义务导致的医疗损害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之间,诊疗水平差距较大,下级医疗机构对限于本院设备条件、技术水平而力所不及的患者,负有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或转诊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该条规定:一是要转诊,二是

8、要及时转诊。9.未尽到书写、保管、提供病历的责任病历资料是对医疗活动的客观记载,是医疗活动的真实反映,是病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资料。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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