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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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二、执法职责:1.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3.设立公证机构初审4.公证员执业初审5.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7.法律援助申请审批三、行政执法依据(9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1997.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3.3.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11.1.1)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9.1)5.《法律职

2、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232002.7.8)6.《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2006.3.1)7.《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2000.3.3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2000.3.31)9.《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10.7.1)四、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38项)具体事项名称: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

3、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具体事项名称:第二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23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事项名称:第三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

4、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具体事项名称:第四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2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

5、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项名称:第五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项名称:第六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罚种类:责令追回。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23《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项名称:第七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

7、其律师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职业、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具体事项名称: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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