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的悖论

民办教育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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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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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的悖论三大悖论可能是民办教育发展路上面临的最大的“坎”,尽管这三大悖论很难在短时间得以突破,即使有一天被突破了,民办教育可能依然会遭遇诸多新的尴尬,尽管民办教育野蛮生长背后可能潜藏危机,但是,我依然坚信,民办教育会有更大的发展。尽管民办教育增加了社会的教育供给,尽管民办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更丰富的教育选择,尽管民办教育节约了政府的教育投入和公共教育管理成本,尽管人们对民办教育存在的价值早已形成共识,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经10年,但是,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三大障碍至今没有得以突破,我把它称为民办教育存在的三大悖论。 一是教师的身份悖论。教师,被形象地定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

2、职业。但是只因你选择了体制外的民办学校,你将很难享受到同样的阳光。同样是教师,有着同样美丽的光环,同样从事着育人的工作,法律上享受着同等权益,却在实际生活中遭受着种种歧视与不公。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同等的法律地位始终写在法律条文中,却很少能落到实处。尤其是,民办学校教师在退休政策上不能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成为民办学校教师心头永远的痛。他们付出的不比公办学校教师少,只因所在的学校性质“姓私”,退休后的待遇就相差悬殊。我们常常呼吁不能让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今天,也应该为工作

3、在民办学校的教师呼吁,不能让他们“流汗又流泪”。如果有一天,民办教师能够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那么,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将被消除,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悖论将自然瓦解。 二是公益和营利的悖论。《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的同时,又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人说,上位法强调“公益性”,下位法却突破“公益性”,这本身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冲突。其实,冲突不仅仅表现在法律层面上,还表现在法律上的公益与实践中的营利,这构成了一种事实冲突。如果一所民办学

4、校入不敷出,没有结余,这样的学校早晚会自动出局;如果民办学校的财务被监管,资金没有了自主支配的权利,同样会有一大批学校主动退出教育领域。当我们不把公益性和营利性对立起来的时候,当我们宽容对待民办学校的营利现象的时候,所谓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冲突便可以自然消解。我想,营利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是伪教育,是反教育的。 三是法人属性的悖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将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要求民办学校承担企业的责任。

5、两者显然存在立法冲突。有人说,民办教育这一“非驴非马”的定性,是民办教育最大的尴尬。与民办教育法人属性模糊相关的是,产权归属的模糊。这一点与民营企业面临的尴尬现实极其相似。财经作家吴晓波曾经分析了中国民营企业成长受到的致命限制:在产权所有上,他们天然具有模糊性,这消耗了企业家大量智慧并直接导致决策的迂回。中国大企业在产权上受到的困扰是举世罕见的,很难想象一家所有权不清晰的企业能够全身心投入精密而激烈的商业大运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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