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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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

2、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期限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违法行为,在责令期限改正的同时,可对单位处3000-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2万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①.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5000-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至直接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②.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单位处5000-10万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5万以下罚款。③.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4、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5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示人处3000-5万元以下罚款。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税务检查的范围:①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②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及经营情况;③责成提供与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④询问与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

5、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3.税收强制执行。 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全适用)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税收违法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①未按照规

6、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万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

7、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4)《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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