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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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欢欢依据2004年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欧盟国家海洋、滨海湿地面积约为5.1万平方公里。近年来,欧盟国家滨海湿地面临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滨海湿地功能大为削弱。丹麦、荷兰、德国、芬兰、英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法国、波兰、罗马尼亚以及葡萄牙、瑞典的部分地区湿地减少了5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减少了80%。还有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将令欧洲近一半的滨海湿地消失。欧盟并没有保护滨海湿地的专门立法,主要通过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质量管理、

2、渔业政策等相关规范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1979年签署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是欧洲滨海湿地保护条约的渊源之一。该公约于1982年6月1日生效,主要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并特别强调了濒危、稀缺的野生物种、迁徙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中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严格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有许多是生活于滨海湿地的物种或迁徙物种。此外,为保护瓦登海滨海湿地,1982年,荷兰、丹麦和德国三个瓦登海国家联合签署了《荷兰、丹麦、德国联合宣言》,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1997年,《瓦登海多边保护计划》获得通过,至此,瓦登海成为欧洲滨海湿地多边保护的典型。瓦登海北起丹麦

3、南部的海岸,经过德国海岸后转向荷兰,是绵延460公里的大型天然潮间带,由于地理和生物的复杂相互作用,该区域形成了众多过渡性栖息地与潮汐通道,产生了沙质滩涂、海草甸、沙滩、沙丘等多样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2009年,瓦登海还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为保护地中海海域的湿地,1991年有关《拉姆萨公约》的地中海行动计划启动,鼓励地中海国家、湿地保护与区域湿地保护的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合作。这是地中海沿岸25国合作商讨湿地保护并达成合作行动的区域论坛。2002年,该论坛成为执行《拉姆萨公约》的正式区域机构,成为区域湿地保护合作的另一典范。地中海沿岸广泛分布的滨海湿地也成

4、为该区域合作行动重要的保护对象。此外,1964年《海洋勘探国际委员会公约》协调并推动了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北海的海洋研究,并确立了保护海洋环境和规范渔业的共同渔业政策。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将1972年《海洋倾废公约》与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相结合,为东北大西洋海洋及近海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条约还特别强调了重要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自1984年起,一系列以保护北海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达成了6个宣言,合称“北海会议宣言”,这些宣言强调了北海的物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渔业等问题。1992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规定了波罗的海环境

5、的保护及应当保护的物种和生态环境。1995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及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地中海行动计划》,为地中海区域滨海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区域法依据。1992年《黑海防止污染公约》规定了黑海海域及滨岸水体水质量保护的具体举措。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欢欢澳大利亚海岸线长3.7万公里,据估计,该国海岸带42%的面积为湿地。据澳大利亚1991年的一份文献统计,在当时520块具有国家级意义的湿地中,161块为滨海与海洋湿地。在65块国际重要湿地中,近半

6、数为滨海湿地。但澳大利亚的滨海湿地退化严重。据估计,欧洲殖民者进驻前,澳洲大陆湿地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现已消失了一半。滨海湿地消失的比例远远大于50%。新南威尔士滨海平原近70%的湿地已经消失,西澳大利亚州斯万滨海岸平原70%的湿地也已消失。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及地方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政府间环境协议》和1999年澳大利亚国会制定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该政策成为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的重要文件,各州根据该政策制定湿地保护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澳大

7、利亚环境署下属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局湿地处负责具体湿地保护工作。由于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其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及地方法。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州与地方订立了《政府间环境协议》,这是澳大利亚环境法的重要文件。它试图解决联邦体系与分立的环境管理权力及责任间的矛盾关系。协议规定了三级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同的角色、责任与利益,意图建立合作式的环境管理方法,减少联邦与各州以及特别行政区就环境问题产生的冲突,增加政府与产业界决策的确定性,并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政府间环境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依照该政策,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应当坚持生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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