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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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宁县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1年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0〕64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2〕197号)和《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精神,提高我县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结合

2、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从县政府在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实行无偿、一次性补助。受助项目为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或受理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专利,着重支持发明专利。  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并统一发放补助金,每年一次。4  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以广宁县地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和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

3、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在国外申请获授权的专利;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三)专利补助金的申请应在专利申请获受理或授权后1年内提出。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国内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000元。(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内申请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补助8000元;个人国内申请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补助5000元  (三)国内申请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3000元。(四)国内申请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500元。  (五) 4国外申请获授权的专利,根据其性质和种类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同一专利获得国外

4、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项目,被资助单位要将补助金全部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科学技术局报送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广宁县专利申请补助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个人申请的需持本县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国外授权的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和申请受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条 县科学技

5、术局负责补助经费申请的核对。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 4申请补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县科学技术局不受理其申请。已受补助的项目,经发现有虚假行为,补助的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宁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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