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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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MASTrR7SDISSERTATION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研究Research0ⅡIhept。incipleofCOILStructionagainsttheinsurer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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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几指导救师。1产科与。、Jk学f、Z:炎别)(IJ五姜乇梅教授经济;★学.'-I-;斗,山十中文摘要不利解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特色原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的规则,法谚也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提供者为不利益的解释”,该原则的存在能够有效平衡和矫正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对处于弱势的保险相对人的利益

4、起到保护作用。目前,不利解释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推崇,影响十分广泛。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大多确立了对合同起草人作不利解释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和作法,我国在保险条款解释上也引进了该原则,并在《保险法》第3l条将其作为解释保险条款的唯一原则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在保险法上引入不利解释原则对保护保险相对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国外不利解释原则的立法及实践相比,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理论上研究不足,缺乏系统规范的解释原则和理论,导致在有关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同时我国保险法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

5、存在明显缺陷,如:对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位阶,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的保险条款类型及适用的保险相对人的范围等均未作明确规定。这些立法缺陷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运用不规范、不统一,违背了该原则设立的初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正义,秩序和公平,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完善相关制度十分重要和必要,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演绎、归纳、‘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分析和案例判例分析的实证方法,在对原有理论进行评析的同时,从公平正义的法的价值的新

6、角度对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论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通过考察,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不利解释原则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反思了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研究我国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在立法、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及问题,对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位阶、适用前提、适用的保险条款类型、适用的保险相对人范围及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除外情况进行了论证及归纳总结。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不利解释原则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如何完善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建议,这一研究有助于在深化不利解释原则理论研

7、究的同时,正确发挥其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方面的价值与功能。本文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利解释原则的内涵、渊源及如何引入保险法进行探寻,并针对保险条款的特殊性分析了该原则引入保险法的原因。保险立法史上,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援引与创设,是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进行的为了实现公平交易所作的司法调整,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保险人的倾斜性保护。现代保险服务的标准化和证券化,以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保险合同普遍采取了格式条款形式。司法实践证明格式条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合同自治原则的挑战,格式条款经常会危及到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基本原

8、则的实现,而不利解释原则通过对有疑义的格式条款做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解释,避免保险人从使用有疑义的合同语言中获利的方式,在合同解释的范畴内找到了二者的平衡点。第二部分是从法理的角度对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角度多层面多方位的探讨了该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中外学者对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概述可以归纳为“附和契约说”、“专有技术说”、“弱者保护说”和“满足合理期待说”。“附和契约说”、“专有技术说”、“弱者保护说”分别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揭示了保险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存在的目的,而“满足合理期待说”虽然不失为一个

9、可以适用和借鉴的保险条款解释原则,但将其作为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则有失偏颇。而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利益的倾斜性保护,正是法的正义价值在保险法上的一种体现;从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来考虑,“合同自愿原则”也可以看作不利解释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来看,不利解释原则可以对消费合同中权利义务设置的不平衡状态从一定程度上进行缓解和矫正,从2中文摘要而使这类保险合同能够符合经济法的正义原则的要求;从“法律责任”的相关理论来分析,不利解释原则是保险条款制定人违反了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使其内容完备

10、、权利义务明确、用语无疑义的义务后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它的存在实现了规制格式合同、维护合同正义的基本目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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