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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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侵犯人身权的责任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1、侵害生命权1)概念:是指违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侵权行为。2)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可以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某些具有安保义务者;故意或者过失伤害致人死亡,构成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行为。损害事实:一是生命丧失的事实,这是指招致自然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广于刑法上的杀人行为;二是导致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三是死者生前扶养的扶养来源丧失的事实;四是死者的精神痛苦。过错因果关系2、侵害身体权1)概念:是指违法触犯他人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侵权行为。2)构成要件: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如殴打

2、、捆绑、非法搜查等。也包括不作为侵害身体权;损害后果:身体完整性被破坏;因果关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案例分析李某与彭某是婆媳,江某与其是同村村民,但两家素有矛盾。某日,江某从李某院子门前走过,往其院子里看了几眼。李某说其瞪她,就叫出彭某,共同指责江某。江某反驳,李彭就共同谩骂江某,并将江某按倒在地,并将其上衣抓破、撕下,致其上身裸露,进行羞辱。在邻居的支持下,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彭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李彭侵害了江某的何种人身权?本案李彭侵权行为的客体,有健康权、名誉权、身体权三种看法。但是,殴打行为,并没有致江某身体机能丧失或减损,因而不能认定为侵害健康权;抓撕衣服

3、的行为,当时并没有人员围观而造成不良影响,因而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按倒殴打、抓撕衣服等行为损害了江某对其身体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故侵害了江某的身体权。3、侵害健康权:是指积极或者消极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或心理,使其健康状况显著恶化、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受到影响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包括医疗、误工费用等)、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案例分析:胡某患病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开的处方为:服用上海黄河制药厂生存党徽的卡马西平片剂。胡遵医嘱服药7天后,身上出现皮疹,但该药说明书上并无皮疹不良反应的记载,故未怀疑皮疹与该药有关,继续服用。后病情明显加重,至上海市第二人民

4、医院挂急诊。诊断结果为卡马西平引起的重症多型红斑性药疹。原来,该药的不良反应包括了可能引起皮疹。但黄河制药厂将其删除了。问:黄河制药厂侵犯了胡某何种权利?分析:侵犯了胡某的健康权。侵害健康权:是指积极或者消极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或心理,使其健康状况显著恶化、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受到影响的行为。二、侵害名誉权1、侵害名誉权的概念民通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受害人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和出现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2、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加害人的积极行为;

5、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A、侮辱。在汉语言学上,侮辱是指使对方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欺负他人,贬损其人格尊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B、诽谤。诽谤,是指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诽谤使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第三人名誉之虚伪事实的行为。2)损害后果: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附带的财产损害:如可得收入之减少或丧失、为治疗精神损害而支付的费用、为维权所花费的费用等。3)过错:从构成要件角度看,对侵害一般自然人名誉,只要有过错,即够;对侵害公职人员或者公众人物的名誉,要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因果关系案例分析:原告张静以“红颜静

6、”为网名在某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一个讨论板块;被告俞凌风也在同一网站以“华容道”为网名登记上网,二人均为真实网友。后来,俞凌风又以“大跃进”为网名,在该网站上登记,其级别为注册网友。通过有关网友聚会,原被告双方以及其他网友相互都认识。2001年3月5日,大跃进在网站上发表《记昨日输红了眼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输牌和赢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等污辱性语言。3月9日,大跃进又发表《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你一不能出台挣钱

7、,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投胎作一男的,顶多是一小白脸”等言词。上述文章的点击率近百次。问: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如何?是否成立?理由如何?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侵权成立;理由:由于张静、俞凌风等虽以虚拟的网名上网,但都知晓真实身份,不能以网络是虚拟的而不具有现实意义而主张免责;被告所发表的文章有较高的点击率,传播较广;被告的真实身份为许多网友所了解;被告的上述行为降低了对张静的社会评价,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3、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1)绝对抗辩事由:依法执行职务及配套、辅助行为中传播对他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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