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内管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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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集中时间线路超客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1、集中时间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案一、案情简介2010年7月5日上午,A市局稽查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市城郊田侯路段的一辆货车上查获红金龙(九州腾龙)、牡丹(软)、双喜(软)、大前门(软)等500余条真品卷烟。经稽查员核对,上述卷烟条盒外包装的激光喷码分属该县城10户零售户的对应喷码。案发当日下午,稽查人员将以上案情向市局内管部门进行了通报。二、线索来源源自查处的真烟案件。三、线索分析通过卷烟营销信息系统中相关品牌销售的波动分析,发现A市烟草公司5月份大前门(软)共销售1

2、68.06件,其中大部分销量在5月1、4、5、6、7、8日共6个工作日123.82件卷烟,占本月该品牌销量73.68%;28、29日2个工作日44.24件卷烟,占本月该品牌总销量26.32%。在货源不短缺的情况下本月其他时间段该品牌的销售量为0条,说明不是本地消费者习惯吸食品牌。另外发现单次订货量在20至50条的,销售对象主要集中在常规5-9类零售户。明显超出此类卷烟零售户的实际销售能力和当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经初步分析,该市公司涉嫌采取集中投放形式,为非法烟贩收购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现象。四、调查核实前的准备A市

3、局内管科通过卷烟营销信息系统和内管信息系统查询、调阅了A市烟草公司2010年4月-6月份涉案卷烟“软前门、软双喜、软牡丹、红金龙(九州腾龙)”等品牌的销售情况、商品波动分析图及零售户订单汇总和购货量明细进行分析对比,确定了采取实地调查零售户及与所管辖片区客户经理、县局内管员谈话等方式开展工作。A市烟草公司软双喜等品牌月销售情况汇总表单位:件4月5月6月软牡丹74.7851.2621.06软前门107.42168.060红金龙(九州腾龙)145.1059.7433.08红玫130.18183.28150.78软双喜

4、348.76262.86257.10图1:2010年5月份软前门销售波动分析图图2:2009年5月份软前门销售波动分析图1日4日5日6日7日8日28日29日软前门20.920.0422.6220.319.2820.6821.9422.3图3:2010年5月软前门日销量分布情况表以软前门品牌卷烟为例:从图1和图3中可以得出:A市烟草公司5月份软前门共销售168.06件,其中大部分销量在5月1、4、5、6、7、8日共6个工作日123.82件卷烟,占本月该品牌销量73.68%;28、29日2个工作日44.24件卷烟,占

5、本月该占品牌销量26.32%。五、调查核实的开展1.对卷烟零售户的调查案发后,市局内管人员实地走访了两户涉案零售户,两户均反映:2010年7月1日,有一名驾驶小货车的外地人员到他们店中收购了牡丹(软)、双喜(软)等卷烟15条。零售户甲,经营地址:市区农贸市场,客户级别:常规6级,每月订货四次,大致情况:该店处在农贸市场内,以销售杂货为主,店面规模大概20多平米,人流量较大,卷烟销售以零售为主,经查询卷烟营销信息系统该客户每月订购卷烟220条左右,其中软双喜月均订购量为54条。据市场走访了解,当地红白喜事用烟及送礼

6、一般习惯是高档用烟为中华系列,芙蓉王(硬)等卷烟;中档用烟为金圣(硬)、金圣(软)、少量利群等品牌卷烟,农村用烟一般为金圣(软)、精品白沙、精品庐山及软双喜等品牌。根据与该零售户的交流得知,每个星期软双喜的实际销量为8-10条,低于平均每月的订购量。零售户乙,经营地址:市区川江路46号,客户级别:常规5级,每月订货四次,该零售户为了增加卷烟盈利,提高(或保住)客户级别,以超过自身销量承担能力的形式,订购中低档卷烟及高档卷烟,然后中低档卷烟以0.5-1元/条的利润、高档卷烟如:白沙(和天下)以100-200元左右/

7、条的利润甩卖给烟贩。2、对客户经理的调查客户经理张某,2003年进烟草,从事过卷烟配送和电访,并于2004年至今从事卷烟销售客户经理工作,一直负责于田线路,管辖区域客户168户,也是本地人,对本区域线路、片区零售户基本情况、购销结构、销售能力和规模以及卷烟的流向、市场实际、卷烟价格都十分清楚。据该客户经理描述,管辖区域确实存在少量卷烟被收购外流现象,比如:好日子(软如意)烟贩子一般加价1元/条收购;红玫(白)烟贩子一般加价5元/条收购。但没有发现内部人员自己参与的违规行为。3、营销策略方面的调查以上这些品牌的投放

8、标准是所有级别的零售户单次供应量是50条。六、调查结论经调查,A市烟草公司有关业务人员为了提高卷烟销量,在营销策略制定方面脱离本地市场实际需求、对以上这些易外流品牌没有采取限量投放的措施,采取集中时间或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属于有关业务人员集中时间或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为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提供方便。七、反馈处理1、建议按程序将该案移送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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