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付汇涉税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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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贸付汇涉税问题专题说明会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薛志诚20102010年年0101月月1414日日目目录录一、政策适用二、政策规定的出证项目三、政策明确的无须办理出证项目四、新政策明确的特殊项目出证的规定五、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适用六、非居民企业(个人)取得来自中国境内收入常见项目介绍1一、政策适用(一)指导性文件(2009年1月1日至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2、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一、政策适用(二)与以前政策的区别:1、出证名称不同*2008年3月前称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2008年4月至12月称备案表——《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009年1月后称税务证明——《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注意:企业原已出证未付汇,可凭税务凭证或备案表原件及其他证明资料至分局非贸窗口换开新税务证明。2一、政策适用2、出证的条件个人:500美元(含)——

3、>(2009年)3万美元(不含)机构:1000美元(含)——>(2008年)5万美元(不含)——>(2009年)3万美元(不含)注意:未达到出证的条件而对外付汇,仍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申报纳税。二、政策规定的出证项目从2009年1月起(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

4、、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3三、政策明确的无须办理出证项目2009年1月起(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政策明确的无须办理出证项目2009年11月起(一)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二)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三)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四)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五)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六)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

6、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4三、政策明确的无须办理出证项目(七)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八)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九)我国省级以上国家

7、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四、新政策明确的特殊项目出证的规定(汇发[2008]64号)规定: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2]1

8、07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协定或协议”规定,对国际运输收入同时免征营业税和免征所得税的,由申请人向扣缴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出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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