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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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依据单位名称:廊坊市气象局职权类别序号具体项目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备注行政许可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减灾与法规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80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调整后为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

2、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组织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减灾与法规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

3、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

4、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

5、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

6、,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中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7、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审核。第二十条 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行

8、验收。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减灾与法规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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