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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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拆迁浅析——由法理学角度看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近年来,政府支持下的强制拆迁事件一再发生,物权法实施后,这种事情亦没有禁绝。而依照法律规定,除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拆迁,政府部门都应当站在中立立场上,不能直接参与;即使与公共利益相关,也应当对业主进行合理补偿,发生纠纷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而不应当诉诸“野蛮”

2、。回到现实中来看,从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到嘉禾违法强制拆迁案件,从本溪暴力拆迁命案,到江西两兄弟抵制拆迁被判入狱事件,这一系列的暴力拆迁事件,一条条人命,一次次的警醒我们,强制拆迁已经成为严重的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将会严重的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首先我们应看强制拆迁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实现公民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还是为了实现地方官员利益、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从强拆所表现出的不平衡利益诉求、老百姓的哀号痛苦和心灵创伤之深重、强力部门的难以顾及法律来看,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公权力的利益很难达成一致。如果公权力被滥用,作为

3、弱势的被拆迁方,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由于这种权力地位的不平等,要想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协调,必须加强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对公权力和拆迁方进行更大的监督与限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强制拆迁问题,我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当代社会主义法本质下的强制拆迁问题。当代中国的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的(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人民性和阶级性是一致的。当代中国的法应该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案例: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东街原呼和浩特市晋剧团宿舍住

4、户李先生反映:“今天早上,一群穿城管制服的人和拆迁公司的人来到这里,不由分说把屋子里的家具搬走,把13间平房拆倒了。”负责此事的玉泉区副区长高瑞军说:“2006年开始,市政府决定在这里修建仿古房屋、街道展示当年大盛魁原貌,当时是北京的一家公司投资做这个项目。后来,因为资金问题这家公司撤资了,现在又有一家公司接管了这个项目。今天来这里进行拆迁的城管工作人员、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受玉泉区政府委托工作的,我们也提前下发过拆迁通知。我已经通知了拆迁指挥部,让他们和住户认真沟通。住户可以放心,回迁房已经建盖了三层,到时候大家可以搬进回迁房,搬迁期间的过渡费我

5、们也会妥善解决。至于拆迁补偿标准,我们会和住户进一步协商。”以上是一起典型的强制拆迁侵权案例,通过这个案例结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们将可以看到强制拆迁与我国当代法的本质的相左。(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列而立,同等重要,但是在该案中,玉泉区政府严重违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在连拆迁补偿标准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突出显示权力机关、拆迁方(通常为开发商)与个

6、人权利严重的不平衡。类似玉泉区政府的行为并不是个别现象,各地方政府在面对类似矛盾时普遍倾向“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这主要出于几点原因:1、获取土地出让收益。2、追求政绩。这是一种显性利益。3、官员“寻租”。这通常被视为一种隐性利益。4、后续管理收益。一个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建成后,不论它被用作何种经营,都必然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政府对其都将获得长期的管理收益(包括税收、工商、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等多种管理渠道),其下属经济管理机构都可以“利益均沾”。由于以上几点原因,在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往往被牺牲掉。面对公权力机关、开

7、发商与个人权益严重不平衡的现实,制定该《条例》的部门,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显然并没有更多的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此上案例,玉泉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尚未经行政裁决,并且也未就被拆除按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此又一次突出显示由于拆迁管理条

8、例没有有效可行的侵权救济制度等保障,而使公权力、开发商显著凌驾于拆迁当事人权益之上。违背当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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