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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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报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停车的规划管理,按照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配置城市空间和交通资源,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的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停车的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驻车换乘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不包括为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设置的专用停车场。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两大类,在形式上可分为地面停车场

2、、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时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确定的,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是指为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1-具出行,引导个体交通使用者换乘公共交通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统筹

3、协调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园林绿化、民防和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停车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停车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保障停车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六条【差别化规划分区】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以及城市环境改善等因素,制定不同分区停车位规划供给策略,将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四类地区:旧城地区为二环路以内的地区;一类地区

4、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地区;二类地区为三环路至五环路之间的地区,五环路以外的边缘集团,海淀山后、丰台河西等集中建设区,以及新城建设区;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的除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第七条【差别化停车政策】旧城地区为限制区,应严格控制停车位的规划供给。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采取从低配建、上-2-限管理;限制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资源的配置,鼓励绿色出行,营造旧城良好的交通环境。一类地区为适度供给区,应适度控制停车位的规划供给。适度提高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较低的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实现出行车位的低水平供给,引导小汽车使用的合理分布;挖潜空间资源,适

5、度缓解基本车位的历史欠账。二类地区为基本供给区,应保障基本车位的规划供给。居住类建筑物与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均略高于一类区;鼓励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适度增加出行车位的供给;结合新区的建设,缓解既有基本车位的历史欠账。三类地区为宽松供给区,应全面保障停车位的规划供给。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采取高标准,实现一车一位,为城市未来发展留有余地;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高于二类区,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进入中心城区位置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及公共交通枢纽、首末站等地设置驻车换乘停车场,鼓励出行者采用公共交通方式进入中心区,抑制小汽车进入中心地区的出

6、行需求。第八条【建筑物配建标准制定和执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对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进行修订。第九条【现状停车位短缺地区】对于现状居住区、医院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各级政府可利用城中村整治用地、边-3-角地等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在不具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地区,各级政府可协调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满足自身配建停车的基础上,采取激励措施增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用于缓解区域停车矛盾。对于老旧居住区等现状停

7、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用地单位可按照“因地制宜,见缝插针”的原则,申请利用自身待建用地安排临时停车设施,各部门应简化程序办理,在办理时注明此停车设施的临时过渡性质,待规划实施时无条件腾退。利用广场、道路、绿地下单独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应重点考虑作为停车使用。第十条【停车规划原则】本市停车规划应集约利用土地和交通资源,通过供需统筹、以供定需,有效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引导城市机动车合理分布,促进公交优先、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实现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改善,逐步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城市公共停车场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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