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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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教育部97年3月24日台參字第0970035196C號令修正第 一 章總則第 一 條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由各級學校聘任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非屬教師身分之專業人員。 第 二 章聘任第 三 條各級學校為辦理教練之遴聘及成績考核,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

2、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前項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 四 條專科以上學校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教練評審委員會自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練之遴選,除由各校所設之教練評審委員會自行辦理外,得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前項之委託辦理教練之遴選,應設教練遴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在中央由教育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定之。第 五 條教練評審

3、委員會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教練之遴選:一、擬訂遴選所需教練等級、學經歷、證照資格等條件、遴選方式、成績配分比率及符合學校發展需要等相關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二、受理報名,並查核相關證件及資料。三、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並辦理專業學科及術科甄試。四、通過錄取名單,送委託學校校長聘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練之遴選者,除有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不應通過外,其餘應予通過,由校長聘任之。專科以上學校及自行辦理遴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教練評審委員會辦理教練之遴選程序,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4、定,並提報擬錄取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教練之學歷證件、成績證明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經教練評審委員會評議確定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教育部通函各級學校;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第 六 條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但實施績效評量當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完成評量,經學校核定不予續聘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前項初聘之對象,以經各級學校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者為限。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

5、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第 七 條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練,並於一校專任。各級學校合聘教練之條件、比率、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第 八 條學校應於完成教練遴聘作業後七日內,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 九 條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不得辭職。教練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第 十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一、曾犯貪污罪,

6、經判刑確定。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七、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九、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7、、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第 三 章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第 十一 條  教練聘任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聘:一、受拘役之執行而未易科罰金,或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二、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三、被提起公訴,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四、涉嫌行為不檢、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情事,情節重大,在調查中。教練聘任後,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服務學校應逕予停聘,並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教練聘任後,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者,由服務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8、,予以停聘,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教練停聘後,原聘任期限屆滿者,服務學校應發給臨時聘書,聘期至停聘原因消滅之日止,並載明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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