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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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颁布时间:2005-7-26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

2、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投资补助根

4、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

5、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

6、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

7、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8、,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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