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管理办法》090701

《复制管理办法》090701

ID:40176448

大小:52.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7-24

《复制管理办法》090701_第1页
《复制管理办法》090701_第2页
《复制管理办法》090701_第3页
《复制管理办法》090701_第4页
《复制管理办法》090701_第5页
资源描述:

《《复制管理办法》09070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新闻出版总署日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复制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复制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规章的调整范围来看,原来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仅是对音像制品的复制所作的规定。此次修订中,考虑到复制业的整体统一性,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的生产发展迅速,对复制业的统一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出台的《复制管理办法》按照不同载体形式对复制

2、经营活动重新进行了分类,结合监管实际,在章节安排上分为总则、复制单位的设立、复制生产设备管理、复制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43条。 新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变化:明确了“复制经营活动”等若干重要概念;明确了复制单位的设立条件,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下放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增加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和投产验收制度;梳理、明确、细化了对复制生产设备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复制委托书制度和年度核验要求;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落实“黑名单”制度,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

3、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复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

4、动。 本办法所称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其中,只读类光盘是指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可录类光盘是指空白光盘。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单位是指从事光盘、磁带磁盘和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

5、、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

6、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复制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复制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

7、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九条 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

8、、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