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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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综合管沟、管廊、其他用途管线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的人防、地下立交通道等(以下简称管线)。  第四条

2、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管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管线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和管线的普查、整测,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具体由市管线管理办公室承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依法进行挖掘审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

3、。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或架空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

4、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表、管线工程施工图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管线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

5、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6米的市政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6、;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各类工业地下管线;  (七)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八)通信电缆≥2孔的;  (九)其他各类需要依法审批的地下管线建设。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内容对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测绘管理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应当竣工测绘。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当委

7、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此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测绘成果备案。  第十五条 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管线测绘,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竣工测绘及备案。  第十六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变更记录制度。在管线管材、大小、孔数及线数变更、管线废弃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

8、管部门提出变更或废弃管线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同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管线位置变更的必须进行管线测量,管线权属单位或测量单位应当将管线变更测绘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要求在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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