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ID:7851277

大小:3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2-28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_第1页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_第2页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_第3页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_第4页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02月05日15时57分252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城市管线”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

2、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地块开发等相关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

4、防止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危害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政府对综合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综合管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可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类管线。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管线专项规划的原则。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

5、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和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的各专业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相应的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管线建设的综合协调。  第九条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建设区域的现状管线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

6、,以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做出规划设计。未查明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或者未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计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经审定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

7、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者废弃。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和地块开发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综合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同步实施。  道路建设单位实施道路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因道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管线建设的道路开挖、恢复费用。因管线单位的原因造成管线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不在该道路上建设管线,并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8、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