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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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6-4-69:00:00  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区、乡(镇)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业站是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组织农些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 第三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方针、政策,了解与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生产中的要求和问题。第四条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中度计划,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开展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2、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安排,配合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本站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六条核定并落实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年度采伐指标,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区、乡(镇)的林木采伐,木、竹运输和销售。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纠纷、查处毁林案件,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第七条传播林业科学技术,总结和推广林业生产先进经验,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它收费,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用好当地各项林业资金,第三章林

3、业站的设置和建设第九条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一般应以乡(镇)或者区为单位设立林业站,暂不具备建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十条乡(镇)林业站—般配备3至6人,区林业站一般配备5至8人。林业工作任务大、人员不走的林业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择优录用一部分条件适合的合同工或临时工。林业站新增人员时,应首夫在林业系统内部调剂,不足的由各地采取多种办法统筹安排解决。第十一条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也可以由具有多年林业工作经验和一定生产技能的林业职工担任。现已录用的人员中,凡不具备

4、以上文化水平和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培训,尽快提高其管理素质。第十二条林业站的建设投资,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在可能情况下给予适当扶持。林业站的事业经费,请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多渠道解决。第四章林业站的管理第十三条林业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区)双重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林业站的建立、变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区)协商,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当地劳动人事管理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林业站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定期考核。对达到

5、一定技术标准的人员,应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技术职称的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林业站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劳保待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林业调查员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林业站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第十七条凡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林业站均应开拓服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搞好自身建设。第十八条凡工作成绩突出的林业站或职工,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或奖励;因玩忽职守给林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应酌情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

6、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林业部负责解释。上一篇: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下一篇:国家计委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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